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砖瓦粘土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一函〔2009〕325号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砖瓦粘土企业是否继续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的请示》(辽安监(2009)3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对于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的砖瓦粘土矿山企业,不纳入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范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发文字号:安监总厅管一函(2009)32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9-11-24
施行日期:2009-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砖瓦粘土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一函〔2009〕325号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砖瓦粘土企业是否继续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的请示》(辽安监(2009)3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对于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的砖瓦粘土矿山企业,不纳入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范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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