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申报恩施锦华汽修厂等六家单位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太平鄂发[2006]43号)收悉。按照《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分公司申报的恩施锦华汽修厂等6家单位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见附件)。
二、你分公司应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及时转发相关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三、你分公司要切实承担起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管理责任。对因疏于管理而导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代理业务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依法追究相关保险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资格审批核准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保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