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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保监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申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行等27家单位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鄂保监中介〔2006〕34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6-04-17

施行日期:2006-04-1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我公司兼业代理机构资格申报的请示》(国寿人险鄂发(2006)86号)收悉。按照《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分公司申报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陂支行等20家单位(见附件1)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二、你分公司申报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行等6家单位已经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见附件2.

三、你分公司申报的中国银行武汉市东西湖支行因上报资料数据有误,暂不核准其兼业代理资格。

四、你分公司应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及时转发相关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五、你分公司要切实承担起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管理责任。对因疏于管理而导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代理业务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依法追究相关保险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资格审批核准表

2、已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申报单位一览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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