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鄂太保产(2006)第14号)收悉。按照《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分公司申报的湖北港田汽车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见附件1)。
二、你分公司申报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十堰市分行郧县支行等5家单位已经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见附件2.你分公司如在原代理险种范围内进行委托代理无需重新申报,签订代理合同即可;如需新增代理险种,应上报新增代理险种的相关数据盘,并附原兼业代理许可证正副本。
三、你分公司应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及时转发相关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四、你分公司要切实承担起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管理责任。对因疏于管理而导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代理业务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依法追究相关保险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资格审批核准表
2、已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申报单位一览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保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