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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保监局关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辽保监中[2006]48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6-04-29

施行日期:2006-04-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你分公司报送的《中国平安人寿辽宁分公司关于申报保险兼业代理人的请示》(平保寿辽分发[2006]17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等71家单位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许可证编号及代理险种见附件。

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环园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道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立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电厂分理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铁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太和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银拓分理处等7家单位已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三、你分公司须按照《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四、你分公司须持本批复到我局代为办理领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并将许可证及时转交申请机构,督促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此复

附件:核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许可证编号及代理险种清单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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