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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镇政办发〔2006〕13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22

施行日期:2006-08-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雷电灾害是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我市地处宁镇丘陵地带,属雷暴多发区,每年雷电灾害频发。特别是近年来,全市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明显多于往年。目前我市防雷减灾工作中普遍存在防雷装置安装不符合技术规范以及使用不合格防雷产品等现象,部分建(构)筑物甚至未采取雷电防护措施,给雷电安全保护工作留下极大隐患。

为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预防和减少雷击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文)和《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严格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制,做到任务逐级分解,责任层层落实,努力减少雷电灾害和损失。要健全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因防护措施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切实做好雷电天气预测预报工作

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快雷电监测预警业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和危害等级、大气电场等雷电监测分析和预报警报业务,加强雷电监测、短时和临近预警预报以及雷击森林火灾预报。

三、认真落实防雷安全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各单位及各类企业要把加强防雷设备设施建设作为预防雷电灾害的重要基础。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学校、宾馆、住宅小区等人口聚集场所以及其他易遭雷击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按照相关专业防雷设计规范选用和安装防雷装置。针对雷击伤亡事件多发的特点,加快建设农村雷击灾害高发区域的避雷装置。要认真执行防雷设备设施定期检测制度,防雷重点单位要主动申报防雷装置的定期安全检测,对产品质量不合格、安装不规范的,要及时整改。严格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建设、施工单位应主动接受气象部门的监督,建(构)筑物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管理

防雷减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气象部门要加强防雷减灾工作指导,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

1.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计算机信息系统,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公共场所易遭受雷击的设施,以及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其他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有关资质申请的程序、条件、时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4.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设计核准书、竣工图及其说明材料;

(2)防雷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

(3)省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产品备案材料;

(4)防雷装置的检测合格报告。

5.防雷装置的所有者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的维护、保养,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定期检测。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计算机机房、加油站等场所和设施应当同时进行静电检测。

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的,检测单位应当在出具检测报告的同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抄送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防雷装置所有者限期整改。

各级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气象、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种防雷产品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加大对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积极开展雷击火灾防范技术与方法的研究。要组织开展防雷安全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做好督促落实工作。

五、全力做好雷电灾害应急处置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增强应急处置能力。遭受雷电灾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气象部门报告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上报工作,严禁隐瞒不报。重大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地区和单位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置灾情。

六、广泛组织防雷减灾知识宣传

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防雷减灾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针对当前雷电灾害危害程度高、社会影响大的情况,结合典型案例,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在基层社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防雷减灾知识和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做到家喻户晓,增强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特别要加强对农村的科普宣传工作,讲清雷击事件发生的原理,消除部分群众迷信和恐惧心理,提高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有效减少雷电灾害的影响和损失。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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