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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旅游商品出境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署监二(1994)9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2-16

施行日期:1994-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据一些海关反映,随着我国外汇体制改革,我旅游商品销售部门销售给境外旅游者旅游商品后,因其收取的是人民币,所以不开具盖有“外汇购买”专用章的发货票,给海关出境验放工作增加了困难。为统一做法,便于管理,在没有新规定之前,请各关对境外旅游者在境内购买的旅游商品,验凭有关外汇兑换水单,按照国务院国发〔1984〕87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出境手续。

以上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署。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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