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淄博市一日游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淄博市一日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一日游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淄博市旅游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一日游,是指旅游经营单位在本市组织旅游散客以团队的形式到旅游景点观光、游览,并于当日返回出发地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日游经营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一日游实行行业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一日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旅行社申请一日游经营资格,应当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一日游经营资格的报告;
(二)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三)驾驶员具有所驾车型三年以上的驾龄证明;
(四)导游人员资格证明。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经批准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一日游经营资格证书。
第六条 非旅行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
第七条 取得一日游经营资格的单位(以下称经营单位)不再从事一日游业务的,应当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一日游经营资格证书注销手续,并将经营资格证书缴回发证单位。
经营单位停业或者歇业的,其一日游经营资格自停业或者歇业之日起终止,并应将经营资格证书缴回发证单位。
第八条 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不得变相超范围经营。
第九条 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参加一日游的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十一条 一日游的导游人员应当着装整齐,佩带导游证,并按照国家旅游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的驾驶员和导游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诋毁其他旅游经营单位、假冒或者擅自使用其他旅游经营单位名称等不正当手段从事一日游业务;
(二)擅自改变旅游路线、减少旅游景点;
(三)擅自提价或者强行向游客加收费用;
(四)擅自增加游客购物次数或者到非定点餐馆就餐;
(五)索取或者变相索取小费。
第十三条 从事一日游的车辆应当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营运证件、营运输标志和上岗证,并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营运证件上加盖一日游专用章后,方可从事一日游运载服务。
第十四条 从事一日游运载服务的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国家交通部、旅游局颁布的旅游车辆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
(二)车内应当张贴包括一日游行程表、线路价格、景点门票价格及投诉电话等内容的《游客须知》;
(三)使用由市旅游、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一日游标志;
(四)按照规定的旅游线路游览、行驶。
第十五条 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取消一日游经营资格,收回一日游经营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旅游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由交通部门处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