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八月二日
徐州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经考试合格,依法取得导游资格证书的人员,凡从事导游工作的,应当与旅行社签订导游应聘合同。
合同由导游人员送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导游应聘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应聘旅行社的名称,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导游人员的自然状况,导游资格证号或者导游证号;
(三)双方约定导游人员的报酬;
(四)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第五条 导游人员与应聘旅行社签定合同后,应当持经旅行社盖章的《导游证申请表》,向省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第六条 导游人员在从事导游工作期间,导游证由应聘的旅行社统一保管,上团时向旅行社领取,下团后缴回应聘的旅行社。
导游人员不在旅行社工作或者合同期满没有续展的,导游证由旅行社上缴旅游行政部门保管。改变应聘旅行社的,由新应聘旅行社按照导游证办理程序,重新向旅游行政部门申报办理。
第七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榄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第八条 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时,应当佩带导游证和胸卡,并随身携带旅行社任务派遣单。
第九条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在引领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原接待计划,并应当及时报告旅行社。
第十条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第十二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导游地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导游地的风土人情和习俗。
讲解、介绍中禁止掺杂庸俗的内容。对旅游者提出的侮辱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导游人员有权拒绝。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四)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旅游者购物点;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对导游人员的培训。所在的旅行社有义务加强对本社导游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五条 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监督检查,做好导游人员的等级考评、年检等工作。接受旅游者的投诉,维护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旅游行政部门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