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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导游人员IC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北京市旅游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8-30

施行日期:2000-08-3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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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导游人员的从业行为,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管理,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对导游人员的规范服务实行IC卡管理。IC卡为智能信息卡,存储导游人员的姓名、导游证号码、身份证号码、所属旅行社等基础信息和违规记录、分值、年度检查等业务信息。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导游人员,应当办理IC卡,并接受旅游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市旅游局负责核发IC卡。

旅行社应当持导游人员的资格证、身份证、与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到市旅游局为其聘用的导游人员统一办理导游证,同时办理IC卡。

第四条 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应当携带IC卡,并与导游证同时使用。

第五条 IC卡管理是通过对导游人员的非规范服务行为进行分解,并分别按照不同的扣分标准,将所扣分值信息记入卡内的方法,实现公正、科学的管理。

IC卡管理扣分标准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第二类是违反国家或行业标准或要求的行为。

第六条 IC卡内的最高累积分值为12分。超过12分的导游人员应当参加市旅游局组织的法规培训。

临时导游人员IC卡内的最高累积分值为6分,超过6分的,收回临时导游证,两年之内不得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第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人员发现导游人员的非规范服务行为时,按照相应的扣分标准,将该行为的信息代码和所扣分值输入刷卡机,录入到该导游人员的IC卡中,并传送到市旅游局IC卡管理系统中。

导游人员的累积分值以IC卡管理系统记录的分值为准。

第八条 对导游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除在IC卡中记入相应的分值外,还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分别实施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导游证、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不能以记分代替行政处罚。

第九条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扣分时,应当向导游人员告知所扣分值、扣分理由和是否还应受到行政处罚等事项。

第十条 对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IC卡上岗服务的导游人员,检查人员可以暂时扣留有关证件,向其所属旅行社进行核查,核查后再按规定处理并退还暂扣证件。

第十一条 建立导游人员年度检查制度。旅行社应将所属导游人员的导游证、IC卡及有关年检材料一并提交市旅游局进行审查。

市旅游局IC卡管理系统自动审查导游人员卡内累积分值、参加法规培训和履行行政处罚情况等,对符合规定的,予以通过年检,并将检查结果记入IC卡中。

第十二条 发生IC卡遗失、损坏或需变更卡内信息的,导游人员应当及时到所属旅行社申报,由旅行社持该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身份证等到市旅游局补办新卡或变更有关信息。

遗失IC卡的,导游人员还应向社会公告遗失。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受到暂扣导游证、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时,市旅游局一并收回IC卡;对有重大过错、未通过年检的,IC卡不予退回。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于2000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北京市导游人员IC卡管理扣分标准》作为本暂行办法的附件,共同施行。

北京市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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