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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旅游建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常财外[2001]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11-05

施行日期:2001-11-0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贴息安排的原则

  第三章 贴息的种类和方式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审定和批准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拨付

第六章 附则

各辖市、区财政局,市各有关旅游企业: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旅游局、市计委〈常州市贯彻江苏旅游倍增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00]112号)精神,我市从2001年起设立对重点景区(点)建设贷款项目的贴息资金。为加强贴息资金管理,更有效地发挥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现将《常州市旅游建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外经金融处联系。

二00一年十一月五日

常州市旅游建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旅游局、市计委〈常州市贯彻江苏旅游倍增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00]112号)精神,我市从2001年起设立对重点景区(点)建设贷款项目的贴息资金。为加强贴息资金管理,更有效地发挥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改变我市旅游景区(点)资源结构和建设力度不足的现状,引导社会资金、民间资本和外向型资金投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贴息资金来源,由市财政每年从预算安排100万元。

第二章 贴息安排的原则

第三条 对重点景区(点)建设贷款项目的贴息的目的,是为了改变我市旅游业发展总体水平偏低,难以招徕海内外旅客的现状,发挥旅游业在拉动内需、刺激消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对外开放中的作用,实现常州旅游在高起点上的“跨越战略”。

第四条 贴息资金主要安排经市有权部门批准的,符合常州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项目。根据有所侧重的原则,重点支持旅游景区(点)开发项目、旅游饭店更新改造、旅游信息网络建设以及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项目。贴息的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优先安排经济效益好、经营者素质高、有良好信誉的企业。

第三章 贴息的种类和方式

第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局根据旅游开发项目年度计划规模和贴息资金总额对项目实行“分类贴息、限期竣工”的贴息办法。贴息的种类有两种:实施项目贴息和竣工项目贴息。

(一)实施项目贴息主要是对经有关部门批准,列入旅游开发项目年度计划的实施周期较长的(超过一年)的重点项目进行贴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年度贷款到位进度拨付贴息。

(二)竣工项目贴息主要是指列入当年投产计划中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不包括已享受实施贴息的项目),项目竣工经有资格单位验收合格后,对项目实际到位贷款拨付贴息。

第六条 贴息的方式为半贴和定贴。半贴是指在项目核定的贴息贷款额度内,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一半进行贴补。定贴是在项目贷款利息额度内定额贴息。

第七条 对列入贴息计划的项目,如在实施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贴息优惠,情节严重的将按《会计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条款追究当事者责任。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审定和批准

第八条 贴息的标准原则上按实际落实的项目、按实际落实的项目贷款金额和当年银行贷款法定利率予以贴息,贴息期原则上一年。

第九条 凡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必须于每年三月底前,由项目承担单位填报“旅游建设项目贴息资金申请表”,按财务隶属关系向市旅游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旅游局、市财政局进行项目审定,经综合平衡后,联合下达年度项目贴息计划。年度贴息计划包括实施项目年度贴息计划和竣工项目年度贴息计划。年度贴息计划原则上每年下达一次。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拨付

第十条 贴息资金结算原则上集中办理,实施项目贴息于每年12月底办理结算手续;竣工项目贴息于项目竣工验收后办理结算手续。

(一)列入实施项目年度贴息计划的企业在贴息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可持银行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凭证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贴息资金核拨到企业。

(二)列入竣工项目年度贴息计划的企业,在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可持项目竣工验收证明、当年银行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凭证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贴息资金核拨到企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要定期对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并对贴息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协调。对当年下达的贴息项目计划没有实施的,将取消贴息资格。

第十二条 列入贷款贴息项目的单位要认真贯彻责任制,专人负责,一抓到底,并承担相应责任,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修订。

附表:旅游建设项目贴息申请表(略)

常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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