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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景区对军人、烈属等有关人员优待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榕政办(2006)11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04

施行日期:2006-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继承和发扬我市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的成果,根据《福建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1996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9)5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现役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军队离退休干部、革命伤残军人游览、参观福州地区的各个公园、风景区、纪念馆、博物馆及名胜古迹,凭证免收门票,并免收上述场所内非商业性投资设施的门票。请各级各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含经营上述场所的私营企业)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四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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