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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游委关于赴日本宣传促销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旅(2006)10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08

施行日期:2006-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本市各区县旅游局、有关旅游企业:

今年正值中日旅游交流年,为持续做好日本入境旅游市场的宣传促销工作,迎接2010世界博览会在上海的举办,我委决定组团赴日本大阪、东京等主要客源城市举行大型上海世博旅游推介等一系列促销宣传交流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

2006年10月6日至16日。在外停留11天。

二、参团单位及人员

区县旅游局、国际旅行社、宾馆、景点等相关单位负责市场促销的人员。

三、费用

1、在外促销费用由我委承担。

2、境外交通费每人6万日元。

3、境外食宿、公杂等费用按财政部规定的标准申领办理。

4、国际往返机票由我委统一预定,费用自理。

各单位请按上述标准自行办理外汇(区县旅游管理部门由我委统一办理)。以上除在外促销费用有我委承担外;其余2~4项费用均由派出单位承担。境外交通费及住宿等费用在外以日元现金方式结清。

四、要求

1、因安排工作及报批手续需要,各单位务必在收到本函后于8月18日前将赴日报名表传真至我委国际处;需要我委代办签证的请按下列第1、2项于8月26日前将有关材料和出国手续费用以及赴日签证表送交我委国际处。

(1)同意委派出访人员的复函、出访人员预审表(有政审权的主管部门出具)。

(2)出访人员有效因公护照、签证费600元,照片2张(若无有效因公护照,另加:护照费300元、照片3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

2、在境外的交通和住宿原则上由我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出国人员赴日费用标准统一安排,费用自理,在外结清。

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八日

上海市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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