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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旅游十百千工程创建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08)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1-18

施行日期:2008-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建设旅游强市,提高我市旅游业发展能力和服务质量,根据全省旅游“十百千”工程创建动员大会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关于浙江省旅游“十百千”工程创建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8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深入开展旅游“十百千”工程创建工作作出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旅游“十百千”工程创建工作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开展旅游“十百千”工程创建工作。要通过培育一批旅游经济实力强、旅游产品吸引力强、旅游产业对区域经济拉动显著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促进城乡旅游业协调发展,不断提升全市旅游业发展水平,为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市”作出新的贡献。

二、切实加强对旅游“十百千”工程创建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政府、旅游发展领导小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旅游“十百千”工程创建工作的领导,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要建立由政府牵头,旅游部门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镇村积极参与的创建机制。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旅游“十百千”工程的重要意义、进展情况和先进典型,积极主动地做好申报、创建、验收等有关工作,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全市创建2-3个旅游经济强县(市、区)、10个以上旅游强镇和100个左右旅游特色村。

三、认真落实旅游“十百千”工程创建工作的各项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浙江省旅游“十百千”工程实施办法》、《浙江省旅游经济强县检查标准》、《浙江省旅游强镇检查标准》和《浙江省特色旅游村检查标准》等要求,联系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订创建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扎扎实实地开展创建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开发区(工业区、新区)管委会请在2月底前将创建方案或计划报送市旅游局。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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