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6月1日起,对“数码相机零件”的进口关税实行年度暂定税率,具体税率见附表;从2004年6月1日起,对“磨煤机用行星齿轮减速器”进口关税年度暂定税率的商品适用范围做适当调整,具体调整范围见附表。
请通知各地海关遵照执行。
附件:数码相机零件和磨煤机用行星齿轮减速器进口关税暂定税率表
┌──┬────┬───────────────┬───────┬─────────┐ │序号│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最惠国税率(%)│暂定最惠国税率(%)│ ├──┼────┼───────────────┼───────┼─────────┤ │ 1│85299049│ 数码相机零件 │ 12 │ 6 │ ├──┼────┼───────────────┼───────┼─────────┤ │ 2│84834020│磨煤机用行星齿轮减速器(由螺旋 │ 8 │ 4 │ │ │ │伞齿轮加行星齿轮二级立式减速 │ │ │ │ │ │机构组成,转盘外圆直径为: │ │ │ │ │ │1300mm-400mm) │ │ │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