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关于结束曼谷协定第三轮关税减让谈判的方案(详见附件1至8)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现将全部双边关税减让清单送你部,并请通知亚太经社会秘书处。
附件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税委会(2004)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5-21
施行日期:2004-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商务部:
关于结束曼谷协定第三轮关税减让谈判的方案(详见附件1至8)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现将全部双边关税减让清单送你部,并请通知亚太经社会秘书处。
附件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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