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商务部、海关总署2003年第64号公告、第70号公告、第71号公告、第72号公告所附目录中部分商品名称和编码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目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企业凭已签发的有效许可证件到原发证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00四年六月十日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文字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1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4-06-10
施行日期:2004-07-01
时效性:已失效
现对商务部、海关总署2003年第64号公告、第70号公告、第71号公告、第72号公告所附目录中部分商品名称和编码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目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企业凭已签发的有效许可证件到原发证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00四年六月十日
商务部、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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