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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加工贸易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绍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绍政发[2004]4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22

施行日期:2004-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大力发展加工贸易,促进对外贸易方式的转变,推动外贸出口快速增长,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以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出口。对规范开展加工贸易出口的企业,按当年加工贸易出口实绩高低,评出全市加工贸易出口十强企业,1-5名各奖励人民币1万元,6-10名各奖励人民币5000元;对市区开展加工贸易出口的企业,按当年加工贸易出口超上年实绩部分实行分档奖励,超500万美元以内的(含500万美元,下同)每1美元奖人民币0.03元,超500-1000万美元的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4元,超1000万美元以上的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5元。

二、加大发展加工贸易考核力度。将发展加工贸易列入“全市开放型经济工作目标竞赛活动办法?、”市级机关开放型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之中,对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单位(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工业国资公司、二轻集团、供销总社、商贸国资公司、黄酒集团和震元集团)按当年加工贸易出口比重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1分进行考核。

三、优化服务,营造加工贸易发展良好环境。完善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模式,鼓励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逐步推广大手册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企业建立备料型保税仓库;抓紧设立市国际物流中心公共型保税仓库,方便加工贸易企业开展业务;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税务、质检、外管等部门加强协调,开展各类加工贸易政策和业务培训,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帮助企业解决在开展加工贸易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我市加工贸易快速发展。

四、本意见自2004年1日1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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