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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5号-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报关注册登记事项的公告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税委会[2004]10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4-07-05

施行日期:2005-06-01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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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取得商务部门备案登记文件,从事货物进出口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现就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报关注册登记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商务部门出具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

(三)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七)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九)企业合同章程及政府主管部门对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其中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十)其他海关要求提交的证明文件。

二、符合条件的,海关应予以注册登记,并颁发《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三、已在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无需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二00四年七月五日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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