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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外经贸厅关于做好2004年度部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核销及配额退回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7-07

施行日期:2004-07-0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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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外经贸局、省各有关公司:

根据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细则》、《2004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敦促企业做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核销及配额退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配额证核销持有上述商品关税配额证的最终用户,对已完成进口的关税配额证,应在进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到我厅办理核销手续,即最终用户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送(寄)至我厅发证大厅(地址:南京市北京东路29号办证大厅,邮编210008,下同)。

持有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关税配额证的最终用户,在当年8月底前完成所分配的配额数量并办理核销手续后,方可于9月1-15日申请当年关税配额再分配数量;

持有羊毛、毛条关税配额证的最终用户,完成所分配的配额数量并办理核销手续后,方可于9月30日后继续申领当年关税配额再分配数量。

二、配额退回持有上述商品关税配额证的最终用户,如无法完成已申领配额量进口的,需办理配额退回手续,即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原件(寄)送至我厅发证大厅,由我厅交还商务部。

持有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关税配额证的最终用户,对当年无法完成进口的已申领配额量,须在9月15日前办理配额退回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省辖市外经贸局后转报我厅。

持有羊毛、毛条关税配额证的最终用户,如有效期内无法完成进口,需尽快办理配额退回手续,当年不再受理其配额申请。

三、罚则最终用户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配额证核销的,将被视同未完成进口,届时商务部将相应扣减其下年度关税配额量。

最终用户于当年未能完成分配其全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量进口,在规定期限内未将当年不能实现进口的配额量退回的,商务部对其下年度分配的关税配额量将按未完成的比例相应扣减。

请各市外经贸局将本通知转发所辖市拥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并督促其及时办理配额证核销或配额退回手续。

特此通知。

江苏省外经贸厅 二00四年七月七日

江苏省外经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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