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诉肖国新返还保险金一案有关交通法规问题的来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1989年4月20日,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启用机动车新驾驶证的规定〉的通知》(〔89〕公(交管)字38号)明确规定,我国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为四年。在有效期限内未年审的属于违章行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处罚,不视为非司机和无证驾驶。以前规定如与以上复函不一致的,以本函为准。
1995年10月12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发布部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发文字号:公交管(1995)19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10-12
施行日期:1995-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诉肖国新返还保险金一案有关交通法规问题的来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1989年4月20日,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启用机动车新驾驶证的规定〉的通知》(〔89〕公(交管)字38号)明确规定,我国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为四年。在有效期限内未年审的属于违章行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处罚,不视为非司机和无证驾驶。以前规定如与以上复函不一致的,以本函为准。
1995年10月12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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