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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诉讼肖国新返还保险金一案有关交通法规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发文字号:公交管(1995)19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10-12

施行日期:1995-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诉肖国新返还保险金一案有关交通法规问题的来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1989年4月20日,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启用机动车新驾驶证的规定〉的通知》(〔89〕公(交管)字38号)明确规定,我国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为四年。在有效期限内未年审的属于违章行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处罚,不视为非司机和无证驾驶。以前规定如与以上复函不一致的,以本函为准。

1995年10月12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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