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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暂停招聘保险营销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银发[1996]1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1-12

施行日期:1996-01-12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失效日期:2000-1-5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美国国际保险集团上海分公司,东京海上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及各家人寿保险公司:

最近,一些保险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大量招聘保险营销员(即保险代理人),并推销企业财产险业务,这种行为严重地影响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应立即纠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行正在草拟《保险代理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在近期下发。在《办法》下发以前,除上海市、广州市外,其他地区的保险机构应立即停止招聘营销员。

二、上海市、广州市已经国务院批准进行保险业对外开放试点。对其保险营销员的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广东省分行暂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待《办法》下发后,按《办法》规定执行。

三、各保险机构对已招聘的营销员,在《办法》下发前,要认真培训,严格管理,并为其代理行为承担一切责任;待《办法》下发后,再按规定组织考试、资格认定及颁发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四、保险营销员不得代理企业财产保险。团体养老保险等各类团体保险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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