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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漳州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烟尘控制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漳政[1999]综13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8-25

施行日期:1999-08-2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芗城、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做好我市防治烟尘污染工作,促进烟尘达标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在市规划区范围内,积极创建烟尘控制区,控制区内各种锅炉、窑炉、大灶排放的烟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对控制区内锅炉、窑炉、大灶烟尘排放超标的单位实行限期治理,任务由市环保局直接下达。

三、市规划区内拥有锅炉、窑炉、大灶的单位每年按规定自行进行一次烟尘监测,监测结果于年底之前上报市环保局。

四、有烟尘排放的单位必须加强日常管理,已建成的消烟除尘设施不准擅自闲置或拆除。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由市环保局按有关的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漳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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