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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出租车中推广使用清洁燃料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呼政办发[2004]4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05

施行日期:2004-04-0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有关部门:

为了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令第129号)和《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市清洁燃料汽车协调领导小组责成内蒙古美东液化气汽车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示范使用液化气燃气车,通过一段时期的实践,取得了良好效果。为此,决定在全市出租车中推广使用清洁燃料,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1998年3月以后购入的化油器出租车,于2004年底前改装使用液化气的;凡电喷出租车,于2005年底前改装使用液化气的,给予一定补贴。凡未在以上规定时间内改装的出租车,不予补贴。积极提倡其他社会车辆改用清洁燃料,以推动全社会车辆改用清洁燃料的工作。

二、已改装的液化气出租车要张贴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局统一监制的"清洁燃料汽车"标识。

三、市公安局车管部门、交通局运管部门、环保局等部门,要大力宣传推广汽车使用清洁燃料,制定具体相关措施,确保推广工作顺利进行。

四、内蒙古美东液化气汽车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在2004年内增建3座以上加气站,保证改装车辆的加气需求。

二00四年四月五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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