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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酒政办发[2004]10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7-28

施行日期:2004-07-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加强放射源管理,规范放射源使用,预防因放射源使用或保管不当引发放射性污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4]56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和目标

“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的主要内容是:放射源申报登记、现场检查、限期整改、立案追缴、收贮废源。通过申报登记,掌握全市放射源的数量、种类和分布情况;通过现场检查、限期整改和立案追缴,查处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等各个环节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闲置废弃放射源进行强制收贮,消除各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

专项行动的目标是:建立辖区内放射源档案,为全面核实换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实施放射源分类身份管理,建立放射源管理动态档案和数据库,彻底清除放射源造成的安全隐患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进度安排

这项工作4月26日召开的全国“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已作了安排,相关部门已经开展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

(一)启动阶段(2004年7月底前)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这次专项行动的紧迫性和复杂性,切实做好专项行动的准备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并结合本方案,制定各自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12369环保举报热线号码,鼓励广大群众和从业单位人员积极举报和反映有关情况,广泛收集有关闲置废弃放射源的资料信息。

(二)实施阶段(2004年8月1日至9月15日)

1、市级和各县(市、区)专项行动联席会议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做好本地区放射源申报登记的技术准备工作,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依法开展放射源申报登记工作的内容和范围。

2、环保部门要督促所有涉源单位全面清查本单位放射源管理现状,履行放射源申报登记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环保部门申报。要会同公安等部门,重点检查涉源单位放射源贮存设施的安全情况,提出隐患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放射源贮存设施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以及破产、倒闭、停业单位闲置废弃的放射源,要全部强制收贮,按规定送至甘肃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

3、卫生部门开展对涉源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告知及人员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于8月15日前将放射源许可登记资料向环保部门移交完毕。

(三)总结阶段(2004年9月16日至10月20日)

10月10日前,各县(市、区)对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报酒泉市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内容包括区域内的放射源数量、种类、分布情况(同时报文字表格资料),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闲置废弃放射源收贮数量等。

三、主要措施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放射源的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关系到环境安全和社会安定。彻底查清我市放射源现状,清除潜在放射性污染危害,是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确保取得实效。

市政府建立全市“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协调和督查各县(市、区)的专项行动。市环保局局长孙长江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市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为成员单位,专项行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殷正禄同志兼任。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和工作机制,统一组织本县(市、区)内的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责安排。

(二)明确责任,分工协作

各级环保、公安、卫生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央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 2003]17号)规定和要求,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紧密配合,统一行动。

环保部门要对涉源单位进行申报登记,负责核查和办理放射源安全许可证件,组织对涉源单位放射源安全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将废弃放射源强制收贮,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汇总放射源数量、种类、分布等情况。

公安部门要对涉源单位的安全保卫情况进行检查,对放射源丢失和被盗事件进行立案侦查和追缴,协助环保、卫生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卫生部门要做好对涉源单位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医用辐射机构的检查,及时将放射源卫生许可等有关资料移交环保部门。

(三)严格制度,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而造成放射源丢失、被盗、遗弃或发生重大放射源事故的地区和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源单位不按规定申领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等违法行为,要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辖区内涉源单位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监管不到位的,要追究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酒泉市“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将适时派出检查组,对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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