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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二十六批)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文字号:环函[2004]24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7-29

施行日期:2004-07-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经国务院同意,北京市和上海市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并由国家环保总局对符合其标准的产品进行型式核准后发布公告。现将第二十六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2?2001)型式核准排放限值、《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2002)、《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622?2002)或《农用运输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22?2002)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并获得核准的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二十六批)

2.企业更名公告二00四年七月二十九日附件一: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型式认证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二十六批)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二十六批)目录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车重型柴油车重型柴油机重型汽油车重型汽油机农用车摩托车附件二:企业更名公告经审核,同意下列企业的更名申请。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以下企业以新名称进行达标车型的申报。这些企业已列入“目录”的所有产品,生产企业名称随之更改。

附表:申请更名企业

┏━━━┯━━━━━━━━━━━┯━━━━━━━━━━━━━━━━━┓   ┃序号 │企业原名称      │企业更名后名称          ┃   ┠───┼───────────┼─────────────────┨   ┃1   │隆鑫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隆鑫摩托车有限公司      ┃   ┠───┼───────────┼─────────────────┨   ┃2   │南京药械厂      │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   ┠───┼───────────┼─────────────────┨   ┃3   │江西省骏马农用车制造厂│江西英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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