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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酒政办发[2004]10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7-28

施行日期:2004-07-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酒泉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了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等6部委《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4]5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89号)要求和省环保局、发改委、国资委、经贸委、监察厅、工商局、司法厅、安监局联席会议统一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要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核心,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部门联动和行政稽查为手段,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整治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实现遏制污染反弹、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和重点

(一)环保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

1、清理近年来群众反复上访的环境案件,尤其是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饮用水源污染、烟尘污染、居民区噪声污染等问题。要制定计划,采取有力措施,抓好集中整治,切实加以解决,使环境信访案件的结案率达到95%以上,答复率达到100%。

2、全面清理2000年以来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建设项目。要逐一检查,认真复核,对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而已经投产的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对在建的要立即停建,限期补办手续;对未执行"三同时"验收而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建成后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一律停产治理。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存在超标排污问题的,一律责令整改。对污水处理厂不能坚持正常运营的,要采取措施确保正常运营;对因不正常运营而造成污染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3、全面检查企业排污情况。对初次发现超标排污尚未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既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又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近3年来已经受到查处、现仍超标排污的企业,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治。对死灰复燃的"十五小"、 "新五小"企业,要严肃查处,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关设备就地销毁,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

4、清理各级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和措施,尤其是干扰、阻挠环境执法的"土政策"。对已经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地区,要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对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拒不纠正,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人,要公开处理。

(二)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

一是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畜禽养殖业专项检查。检查重点包括基本情况(数量、规模等)、设施运行情况、运行费用(收费)保障、处理能力匹配、纳污管网匹配、超标排污、排污费征收、日常监管、在线监控等情况。要结合检查情况、剖析深层次原因,特别要分析对农业生产环境、农民增收的影响,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是重点行业专项检查。今年国务院重点整治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过度投资,要充分利用这一机遇,从控制环境污染的角度,促进三大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并逐步扩展到电石、炼焦、铁合金、铬盐、皂素产业。检查重点包括落后工艺和设备淘汰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转情况、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执行情况,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建议。

三是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专项检查。根据国家六部委督察的重点,这次专项检查的重点是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印发的文件、会议纪要、领导讲话、实际做法,限制执法时间和次数的规定、减免排污费的规定、协议收费的纪要等。

四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专项检查。按要求对2000年以来的建设项目执行环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与清理。

三、进度安排

这项工作4月20日召开的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已作了安排,相关部门已经开展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启动和自查自纠阶段(6月20日-7月25日)

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按照省上统一要求,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各自的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要根据环保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对辖区内突出的重点污染问题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土政策"进行自查自纠,并提出整治措施,逐一加以解决。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案件名单。各县(市、区)将环保专项行动阶段性工作总结和重点督办案件名单,于7月底报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全面整顿阶段(7月25日-8月30日)

各县(市、区)对清理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并将查处情况和清理"土政策"的情况于8月15日前报酒泉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汇总后上报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8月中下旬,市政府将组织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新闻单位,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市、区)重点挂牌督办案件和整治情况进行检查。

(三)总结提高阶段(9月1日-11月20日)

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存在的不足,提出具体措施,切实加以落实,严防污染反弹。要将环保专项行动作为今后的长效工作抓好落实。 10月份,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验收。各县(市、区)将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0月底前报酒泉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酒泉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向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工作总结。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酒泉市环保专项行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一组织协调环保专项行动,制定行动方案,研究重大问题,督办重点案件,组织对各(市、区)环保专项行动的检查、验收。市环保局局长孙长江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市发展计划委、财政局、经贸委、监察局、工商局、司法局、安监局负责人和市环保局殷正禄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殷正禄同志兼任。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周密部署,保障经费,狠抓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局负责对企业环保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加大现场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构成破坏环境资源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要会同司法部门组织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督促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厂等重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经贸委、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工商局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

监察局负责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行政行为进行监察。对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

司法局负责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和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本部门的实施计划,并通过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强制措施。要加强对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实行案件移送制度,凡涉及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要及时登记移送。

(三)突出重点,注重结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围绕这次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任务和工作重点,对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环境保护问题开展专项稽查行动。同时,市、县两级要把这次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与国家开展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专项清查、"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和"直击违法排污"为主题的陇原环保世纪行等活动结合起来,彻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改善环境质量。

(四)挂牌督办重点问题,公开查处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对近年来群众反复投诉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督促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整治。要加大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责任追究力度。要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不定期公布并跟踪报道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酒泉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要发布环保整治通告,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各级环保部门要确保12369环保举报热线的畅通。

(五)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1、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针对当地存在的突出结构性污染问题,制订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计划和措施,分步实施,从源头上遏制环境污染。

2、严格信息报告,加强公众监督。各县(市、区)要定期上报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特别是挂牌督办问题的进展情况、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环境违法问题的立案和结案情况。酒泉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对有关情况进行定期通报。环保部门要聘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青妇代表为环保监督员,加强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督。

3、进一步完善《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对重特大污染事故和事件,要妥善处理,将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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