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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三峡库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和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6)11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5-13

施行日期:2006-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对三峡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三峡库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和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工作,确保三峡库区水环境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三峡库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和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水务集团要顾全大局,从讲政治的高度,增强对三峡库区水环境安全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三峡库区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的正常运行。

二、在三峡库区污水处理厂污泥深度处理项目未实施之前,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负责督促垃圾处理场无条件接收处置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污水处理厂送出的污泥应达到有关要求(其中污泥含水率低于80%);各污水处理厂要接收处理垃圾处理场产生的渗滤液,并按环保有关要求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若垃圾处理场对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置确有困难,由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确定污泥倾倒填埋处置地点,并完善相应配套工程,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四、三峡库区各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要相互支持、紧密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各自的生产工艺,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有关处理运行费用各自承担。若因推诿、扯皮或管理原因导致污泥、垃圾渗滤液产生二次污染,将严肃查处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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