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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鸳鸯溪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闽政文(2006)20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6-05-13

施行日期:2006-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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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

根据《建设部关于鸳鸯溪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批复》(建城函(2006)97号),鸳鸯溪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6-2020)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鸳鸯溪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鸳鸯溪风景名胜区面积为66平方公里,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面积为62.7平方公里。

二、要按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分区分级保护要求,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森林植被、野生动物、地貌景观、自然水系等资源。特别是加强对鸳鸯、猕猴等野生动物及生存环境的保护。在风景名胜区内严禁滥伐林木、开山采石、破坏地形地貌的;严禁随意狩猎、污染水源、损毁景观建筑等。在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要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维护区域生态平衡。

三、要按照《总体规划》要求,编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要按照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区内各项建设。严禁在核心景区内开展与资源和环境保护无关的任何工程建设。

四、依托屏南县城和宜洋村建设旅游接待服务设施。要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搞好区内旅游服务站点的规划设计,合理布局,控制建设用地和规模,做到建筑风格与景区环境相协调,妥善处理好资源保护和旅游开发的关系。要逐步完善景区游览步道及供水、供电、通讯、环卫、防灾等基础设施。

五、《总体规划》是指导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你市及屏南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鸳鸯溪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抓紧制定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实施细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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