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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农村开展家园清洁行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闽政文(2006)35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06

施行日期:2006-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十次、十一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工作,有效改善农村面貌,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努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现就全省农村开展“家园清洁行动”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全面加强农村环境卫生建设。从2006年开始,在全省农村组织开展以农村垃圾污染治理为主要内容的“家园清洁行动”,全面清理公路沿线、河道两侧、村道里弄的垃圾,完善村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健全农村垃圾清运和处理机制,逐步实现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

“十一五”期间,每年重点抓好100个镇(乡)、1000个建制村的垃圾治理,到2010年,全省完成500个镇(乡)、5000个以上行政村垃圾治理,农村垃圾处理率达50%以上。同时积极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工作,加强农村沟渠、水塘、沿村溪流治理,清理污泥积水,逐步实现“管网通、沟渠通、道路通”和“集中收集垃圾、集中汇集污水、集中无害化处理”的要求,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美化村容村貌。

二、以城带乡,认真编制县域垃圾处理规划。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以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为基础,按照目标要求,在2007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县(市)域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和生活垃圾治理行动方案,并报设区市政府汇总后报省建设厅备案。县(市)域垃圾处理专项规划要注意与“五江二溪”等重要流域垃圾治理规划相衔接,对重要流域及城镇水源保护地周边的镇(乡)、村,城市周边和沿高速公路、国道、历史文化名镇(村)、旅游景区的镇(乡)、村,应优先安排治理,并要注意垃圾治理的区域效果,采取连片、连线治理的办法整体推进。

要有效统筹城乡各类公共环境卫生资源,积极推动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县(市、区)垃圾处理场有条件接收周边镇(乡)、村垃圾的,镇(乡)、村垃圾原则上纳入县(市、区)统筹实施治理,扩大城镇垃圾处理设施覆盖面,推行城乡垃圾统一处置和区域垃圾处理设施共建共享,扩大垃圾处理场处理规模,减少单位运行成本,提高运行效益。

三、因地制宜,建立各具特色的垃圾处理运营模式。目前我省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尚处于起步阶段,各地在选择农村垃圾处理运营模式时,要因地制宜,典型引路,逐步推广。为适应农村垃圾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需要,省建设厅要组织编制《小城镇垃圾、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技术指南》,提供适用农村使用的建设标准、工艺技术和运行管理办法。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部分有条件的山区,要按照产业化的方式,统筹布局,建设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必须按规划实施,并报省发改委审批);经济欠发达及边远地区近期宜采用农家堆肥或减量填埋,实现资源化利用和低污染排放。

在垃圾处理运作模式上,城市和县城垃圾处理场有条件接收周边镇(乡)村生活垃圾的,应采用“村收集、镇(乡)中转、县(市)处理”模式;地理单元相对独立且运输成本高的山区,宜采用“村收集、乡镇处理”模式;边远山区、海岛等交通不便的农村,以行政村为单元,可采用“统一收集,就地分类,综合处理”模式。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村庄保洁员队伍,强化镇(乡)转运、处理设施配套,加快县(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生活垃圾达到统一收集、定点存放、定时清运、科学处理的要求,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走上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四、综合治理,推进农村污水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要综合考虑当地排水现状、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特点等因素,按照集中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采用成熟、简易、投资运行成本低、管理方便的处理工艺,达到减量化排放的目标。

在人口集中、经济发达、排污量大、污染比较严重的农村,污水宜实行集中处理;城市污水处理厂合理范围内的乡镇污水应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在人口密度较低、环境容量相对较高的农村区域,可采取三格化粪池、净化沼气池加氧化塘或人工湿地处理等工艺,利用自然生态系统就地处理;有条件的可将农村净化沼气池建设与改厕、改厨、改圈结合,逐步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要重点推进主要流域两岸、农村饮用水水源上游镇(乡)、村污水治理和重点中心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设施建设,加大沟渠河道的清淤疏竣力度,以尽快改善重点区域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五、统筹合力,加大农村垃圾污水处理资金投入。原则上村庄垃圾清扫保洁费用由村庄自筹;垃圾运输费用由镇(乡)、县(市)两级负责;垃圾处理设施及县(市)垃圾处理场站建设由本级政府负责,设区市和省里给予适当补助。各市、县人民政府应从城市建设维护费和土地出让金等资源转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配套乡(镇)、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和垃圾运送、处理过程的补助;各级基本建设、环保、建设等专项资金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各乡镇也要筹集配套部分建设和运营资金。鼓励社会捐资赞助“家园清洁行动”。村庄可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的标准由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并专款用于村庄垃圾收集、清运和保洁。对镇村驻地企事业单位、商业网点、建筑工地等,可由县(市)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收取的垃圾处理费要用于镇(乡)、村垃圾处理。

“十一五”期间,省级财政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统筹基本建设、环保、建设等资金支持农村垃圾治理,资金分配采取以奖代补办法,并适当向欠发达地区倾斜。奖励标准和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发改委、建设厅、环保局制定。县(市)级垃圾处理场建设按垃圾处理产业化规定给予补助。

六、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为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推动“家园清洁行动”的顺利开展,省政府决定成立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建设厅、农办、发改委、财政厅、卫生厅、农业厅、环保局、团省委、妇联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省建设厅,负责处理协调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其中,省建设厅、省农办负责统筹协调,确定年度治理的镇(乡)、建制村名单及整治任务,组织年度考核验收;省发改委、财政厅要统筹资金,支持农村垃圾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省农业厅要牵头加快推进农村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的治理工作;省卫生厅负责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科学知识;省环保局要加强环保执法,加强农村污染的防治工作;团省委、省妇联要号召基层组织积极参与“家园清洁行动”的宣传推动工作。各设区市政府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本辖区“家园清洁行动”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实施工作。

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家园清洁行动”工作负总责,具体组织落实省下达的治理任务,同时要按照省政府下达的各市、县“十一五”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在规定时限内建成县级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镇(乡)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完成本辖区“家园清洁行动”治理任务,建设垃圾中转站或垃圾无害化处理场,配备环卫作业队伍,建立乡镇垃圾清运保洁制度。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区域内“家园清洁行动”,制定实施垃圾污水治理的村规民约,配备保洁员,设置垃圾收集点,建立村庄垃圾清运保洁制度。

七、严格考核,加强动态管理。每年由设区市对列入治理名单的镇(乡)、村组织进行检查验收,省里组织抽查检查,验收合格的镇(乡)、村,由县(市)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对未达到合格要求的镇(乡)、村要给予效能告诫,并不得参加各级文明村镇、卫生村镇、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镇的评选;未完成镇(乡)村治理任务的县(市)不得参加当年“园林城市”、“人居环境奖”等评选。要建立明查暗访和民意调查机制,对“家园清洁合格镇(乡)、村”实行不定期检查,对于出现垃圾污染严重回潮的将黄牌警告直至摘牌。

八、加大宣传,树立农村卫生文明新风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家园清洁行动”和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积极利用宣传媒体、宣传工具,通过在广播电视上开辟专栏、刷写固定标语、编印农村人居环境宣传画等形式宣传,使“家园清洁行动”深入人心,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不断提高全民的村容整洁意识,规范农村日常行为。各社会群团组织要广泛组织动员广大青年志愿者、学生、妇女和社会各界参与“家园清洁行动”,努力营造良好的氛围,持续推动“家园清洁行动”。要大力弘扬优良传统,通过村规民约,形成人人“爱卫生、爱家园”的良好氛围,树立社会主义农村新风尚。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六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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