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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责令交口肥美铝业有限公司80万吨/年氧化铝项目停止建设的函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发文字号:环办函(2007)2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1-12

施行日期:2007-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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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矿业集团交口铝电煤有限责任公司:

经核查,你公司报送的交口肥美铝业有限公司80万吨/年氧化铝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我局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80万吨/年氧化铝项目停止建设。在我局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该项目不得恢复建设。

我局委托山西省环境保护局组织该项目停止建设的现场监管工作,同时对该项目停止建设期间进行现场检查,并将停建情况于2007年1月18日前报送我局。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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