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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第二批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1-12

施行日期:2007-01-12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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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煤气气源厂等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及国家环保总局相关规定,按照省政府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生态经济市建设的决定,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预防污染事故,完善污染源监测网络,提高我市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贵阳煤气气源厂等36家单位列为我市第二批限期治理项目单位,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贵阳煤气气源厂等36家污染源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详见附件),并且与贵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联网,实现数据正常传送。

二、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执行;数据通信协议和数据传输方式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技术规定执行。

三、逾期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安装的单位,视为污染物超标排放,市环保局依法予以处罚并加倍征收两倍排污费,直至建成使用污水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附件: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第二批限期治理项目单位名单(略)

贵阳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一月十二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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