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清洁煤炭与矿区生态恢复工程技术中心命名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环函(2007)2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1-18

施行日期:2007-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中国矿业大学:

你校《关于申请“国家环境保护清洁煤炭与矿区生态恢复工程技术中心”验收的请示》(中矿大科技函字(2006)37号)收悉。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验收委员会对依托你校建设的工程技术中心进行了验收。经验收委员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认为该工程技术中心在建设期间,紧紧围绕煤炭清洁加工与矿区生态恢复领域的重大工程与技术难题,开发了一批新的清洁煤炭生产技术和矿区生态恢复技术,并使其配套化、工程化和产业化,示范成果和业绩显著,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实现了预期建设目标,达到了验收要求。经研究,我局同意国家环境保护清洁煤炭与矿区生态恢复工程技术中心通过验收,并予以正式命名(见附件)。

请你校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验收委员会的建议,继续做好对该工程技术中心的支持和保障工作,并围绕国家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强工程化建设,创新运行机制,完善管理模式,形成开放式工程技术中心。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清洁煤炭与矿区生态恢复工程技术中心名称

名  称

实验室主任

依 托 单 位

国家环境保护清洁煤炭与矿区生态恢复工程技术中心

刘炯天

中国矿业大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