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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自府发(2008)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1-23

施行日期:2008-01-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加快我市水污染治理,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确保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全剩┣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07)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科学编制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按照城乡统筹原则,进一步组织编制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坚持“规划先行、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以加强我市生态环境建设为重点,统筹城乡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布局。在工业企业相对集中、主要污染源为工业污水的地区建设市场化运作、兼顾生活污水处理的工业污水处理设施,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投资效益。

二、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

(一)完成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任务。按照省政府要求,2010年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要达到70%以上,城市污水收集率要达到75%以上。我市“十一五”规划已将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及配套截污干管、荣县污水处理厂、富顺县污水处理厂、板仓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晨光?邓关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长山镇与大山铺镇和沿滩镇等20个重点集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列为 “十一五”期建设项目。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组织领导,多形式、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用足用好各项政策,按照“厂网并重、管网先行”的原则,加快工程建设速度。要全力争取将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纳入2008年《长江三峡库区及上游水污染治理项目》,并在2010年建成投入运行;要加快贡井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工作和配套污水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保证出厂水水质达到排放标准,确保在2008年能达到设计能力;荣县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富顺县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要力争在2009年6月底前建成投入运行;各重点集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工作要按照规划逐步实施。

(二)严格执行污水处理厂建设各项规定。严格项目建设程序。在项目准备阶段,抓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扩初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编制和审批工作;在项目执行阶段,重点抓好项目预算控制价审核、招投标与预算执行、工程监理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项目竣工阶段,重点抓好工程试运行与财务决算等工作。项目的招投标率和工程监理率要达到100%.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建设施工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大执法力度,重点加强对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落实有关责任人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的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三)规范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并完善工艺。严格执行污水处理厂设计规范,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征、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当地实际,选择适用的污水处理工艺。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必须采用脱氮除磷工艺。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氮、磷等指标超标的,要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厂环保设施,要落实污泥处理、噪声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

(四)切实做好污水处理厂验收工作。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试运行申请,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试运行期间,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应当符合批准的设计标准。试运行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试运行阶段废水排放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延期验收期限不超过1年。

三、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

(一)加强对排水企业的监管。水务、环保部门要严格实施和执行对排水企业的排水、排污许可制度。加强对进入污水收集系统的重点工业排放口水质水量的监管,禁止超标污水进入收集管网;污水处理厂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处理工艺接纳工业污水,禁止接纳超过处理能力或接纳不符合处理工艺的工业污水,以保证污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厂安全、正常运行。

(二)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的监管。污水处理厂要实行特许经营。新建污水处理厂要坚持配套管网、脱氮除磷等设施与主体工艺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投入运行后1年内实际处理能力不能低于设计能力的60%,3年内不能低于设计能力的75%.污水处理厂必须确保出厂水质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必须督促其限期整改。在污水处理厂出厂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环保部门要协助运营单位查找原因,并严格控制进入截污管道的排污单位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建设。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水量自动计量装置和主要水质指标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在线监测应与环保部门联网,实现实时监测监控。污水处理厂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率要达到70%以上。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能力和出厂水水质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拨付污水处理费。

(三)建立污水处理厂应急处理机制。污水处理厂要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在发现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或设施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或出水水质严重超标的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或启动应急预案,并向水务、环保部门报告,防止污染事故发生。污水处理厂因上述情况需要停止或部分停止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转的,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向水务、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剩┣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206号)精神,按照省政府川府发(2007)53号文件要求,到2008年底,市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区的污水处理费综合平均收费水平原则上不得低于0.8元/立方米,其余县(区)原则上不得低于0.6元/立方米;已开工建设、已批准立项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县(区)的污水处理费,在建设期间的综合平均收费水平原则上不得低于0.3元/立方米。要按照规定程序,逐步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最低收费标准不能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市、县(区)政府应予以资金补贴或政策支持,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要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范管理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征管部门和代收单位要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足额征收,除对低保户实行优惠政策外,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必须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和建设。

五、健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保障机制

根据我市水环境污染整治要求,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保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发改部门要将生活污水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项目的规划和审批工作,并积极争取国债资金;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我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编制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对排污单位严格实施排污许可制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要从完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出发,加强资金保障和监管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管理制度;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收费政策,加强价格监管;水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营监管,按照《四川剩┣镇供排水企业运行监管办法》规范管理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实现达标运行。其余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把我市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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