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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创建国家生态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沈政发[2008]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4-03

施行日期:2008-04-0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沈阳市创建国家生态市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三日

沈阳市创建国家生态市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十七大”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我市决定从现在起,全面开展创建国家生态市工作。为做好创建工作,对照国家生态市建设的指标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12年,建成国家生态市,全市80%区、县(市)成为生态区、县(市)。生态环境趋于良好,环境污染有效控制,自然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稳定可靠的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形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以循环经济为特色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成为主体;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生态文化初步形成;城市、乡村环境整洁优美,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实现城市环境全面达标、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城乡环境统筹协调、自然资源有效保护、生态风险得到防控、人民生活安定富足、生态文化长足发展,成为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标志的国家生态市。

(二)重点目标。

1.经济发展指标。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12500元以上;第三产业占GDP比例50%以上;单位GDP能耗0.90吨标煤/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低于20%;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验收的比例达到100%.

2.环境保护指标。

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连年提高,位于全省前列。森林覆盖率达到36%以上(东部山区50%以上,北部沙区40%以上,中西部平原地区25%以上);受保护地占国土面积的比例达到30%;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城市无劣五类水体,过境河流水质不降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以上,工业用水重复率达到80%;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100%;空气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 主要污染物排放, 二氧化硫低于5千克/万元GDP、 化学需氧量低于4千克/万元GDP;噪声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工业固废处置利用率达到9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保持12平方米/人;环保投资占GDP比重3.5%以上。

3.社会进步指标。

城市化水平达到75%;集中供热率达到85%;公众对环境满意率达到90%以上。

4.农村生态指标。

农村地区国家生态区、生态县比例80%以上;国家环境优美乡镇比例80%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主要污染物排放化学需氧量低于3.5千克/万元GDP、二氧化硫低于4.5千克/万元GDP;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种植面积占总种植面积比例60%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和村镇饮用水卫生达标率均为100%;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比例5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化肥施用强度(折纯)低于250千克/公顷;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55;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5%.

二、主要任务

全面实施《沈阳市生态市建设总体规划》,重点完善环境支撑体系、生态安全体系、资源保障体系、生态产业体系、和谐人居体系等5大体系建设,主要在环境污染防治、国家生态区县和环境优美乡镇创建、节能减排、城乡环境建设、产业结构调整、自然保护、生态修复、环境安全、社会保障等方面全力突破,取得成效。

(一)健全清洁安全的环境支撑体系,促进环境质量的全面达标和进一步改善。

1.完善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农村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0%.

全面建设城乡污水处理厂。在中心城区,完善城市地下污水管网,确保城市汇水区污水全部进入污水处理厂;新建南部污水处理厂,彻底解决城区内60余万吨污水直排浑河的问题,城区污水实现百分之百处理。在农村地区,因地制宜,因陋就简,采取多种方式,在区县政府驻地镇和80%以上的乡镇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农业经济区、汇水区外的百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集中居住区,必须建设污水处理厂,实现污水集中收集、达标排放。村屯要建立和完善村排水沟污水收集系统,充分利用池塘、沟壑、湿地等空间,主要以氧化塘、氧化沟、湿地初级处理等方式进行污水处理,彻底解决农村地区污水随意排放、污染河流等问题。

全面完善城乡生活垃圾收处系统。重点加强农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郊区要充分利用现有城市垃圾处理场,建设垃圾中转站,收运至城市垃圾处理场处理。建设4个县级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在服务半径15公里内的乡镇垃圾一并收运处理。其他区域要结合农业经济区规划建设,建设小型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或中转站,处理、倒运经济区内和周边服务范围内的乡镇垃圾。要逐步建立“户集、村收、乡镇倒运、区县处置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体系,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

全面安装污染源污染处理设施。全市重点污染源企业全部建设水、气、固废、噪声污染处理设施并运行。全市工业锅炉配套脱硫除尘设施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全部予以更新改造。所有电厂、热源厂和现有的20吨以上锅炉,全部实现除尘脱硫。2008年和2009年,35吨以上锅炉的除尘脱硫改造工作,各完成50%;2010年完成其余锅炉的脱硫除尘改造。

2.开展城乡生态示范创建,80%区、县(市)成为国家生态区、县(市)。

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特点,重点完善乡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80%的乡镇成为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在2010年前,全部完成生态区、县(市)创建任务。

东陵区要在全面达到国家生态区标准的基础上,2008年通过国家验收。沈北新区、于洪区、苏家屯区要彻底根治蒲河、细河、万泉河、长河、左小河、北沙河等河流污染,加速村镇整合和城镇化进程,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加快工业园区和农业经济区环境建设;在生态农业推进、流域治理、农村面源污染控制等方面取得突破;2008年通过省级验收,2009年通过国家验收。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要重点在发展经济、防风固沙、水土保持、退化土地恢复、湿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方面取得成效;2009年通过省级验收,2010年通过国家验收。

和平区、沈河区、铁西新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新区、棋盘山开发区要巩固和深化“创模”成果,推进各项指标明显提升和改善。2010年前,浑南、棋盘山参照国家生态县建设指标,其余城区参照国家生态市建设指标,以及《沈阳市中心城区生态区建设指标》开展生态建设,形成独具特色的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典型模式,打造城区生态景观,改善人居环境,提升环境质量。

3.实施环境污染综合整治,环境质量全面达到功能区标准。

强化水污染防治,保障饮用水安全。重点进行各类污染源的整治,确保100%达标排放。2008年底前,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彻底整治水源保护区内的各类污染源,禁止施用农用化学品,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2009年底前整治完毕。全面启动农村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各地区要立即对乡镇、村屯的集中式、分散式饮用水源进行种类、水质质量、周围污染源等状况开展调查,弄清底数,在调查基础上,划定水源保护区。按照分阶段整治方式,先整治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污染源,2009年前所有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全部清理完毕。农田地区的水源保护区,严禁施用农药、化肥。严防农村地区的饮用水污染。全面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所有规模化养殖企业必须进行环保审批,安装污染处理设施,进行粪便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规模化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要达到90%.重点整治浑河、辽河干流,细河、蒲河、白塔堡河、满堂河、八家子河、左小河、长河等重要支流河和环城水系,改善卧龙湖、秀湖、仙子湖、小西湖、獾子洞水库等重要湿地水质,取缔污染严重、直接影响水质的排污企业,消灭劣五类水体,达到功能区标准,其中环城水系要达到四类水体标准。

强化气污染整治,进一步改善大气质量。取缔低空面源污染源,落实《沈阳市城市供热规划》及《沈阳市热电发展规划》,2010年底前拆除建成区内10吨/时以下燃煤锅炉。其中不能通过集中供热替代拆除的生产锅炉全部改为燃气锅炉。城区周边及农村地区,重点拆除县级政府驻地镇、中心镇,以及通往城区主干道两侧1.5公里范围内的1吨以下小燃煤锅炉,彻底消除冒黑烟现象。要大力发展热电联产供热,开展大型热源厂建设,推进集中供热,城区集中供热率要达到90%以上,农村地区政府驻地镇集中供热率要达到50%以上。加强全市燃油油品质量管理,油库、加油站要安装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机动车排污要实行“国3”以上控制标准,控制机动车增加数量,实行环保黄绿标识分类管理,对高污染车辆实施限行等强制措施,加快淘汰落后公交车、出租车,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小排量和环保型汽车,机动车尾气年检达标率要达到86%以上。综合治理扬尘等开放源污染,对所有建筑工地采取围挡、覆盖、清洗措施;逐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推广应用商品砂浆。加强城市地面的软、硬覆盖建设,裸土覆盖率要达到100%.逐步实现机械化湿式清扫和道路洒水抑尘,2010年底前,城区一、二级道路全部实现机械化湿式清扫和道路洒水抑尘。采取综合措施,控制大气点位周围扬尘污染。二环内逐步取缔各类露天煤场,热电厂、大型热源厂及新建热电、热源厂煤堆、灰堆等实现全封闭堆放,逐步实现专用封闭式运输。

强化固体废物处置、利用,有效消除危险废物污染隐患。解决30万吨铬渣、沈海热电厂粉煤灰、沈化电石渣和污水处理厂污泥4大历史遗留问题,实现安全、科学、合理的处置和利用。完善工业废物交换利用体系,建立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系统,全市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99%以上。加强城乡医疗废物监管,建立农村地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处系统,保证城乡医疗废物全部安全无害化处置。

强化噪声污染控制,解决噪声扰民问题。从源头控制新的噪声源,在规划环节,要限制交通干线两侧及噪声排放工厂附近新建住宅;居民楼内不得设置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饮食、娱乐、修配、加工等服务业;居民、文教区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等其他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项目。分类治理各类社会生活噪声,整治居民聚集区内营业性餐饮、娱乐、维修、加工等服务场所固定噪声污染源,解决型材加工、维修等露天作业噪声扰民问题,整治室外播放音响、商业宣传、礼仪庆典等人为社会噪声。降低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确保交通噪声达到功能区标准。二环内全面禁鸣;解决机动车乱鸣笛、夜间超速、夜间鸣笛等主要问题;解决东西快速干道和南二环等快速路噪声污染问题。整治建筑施工噪声扰民,杜绝违法夜间施工。逐步进行居民、文教区内噪声污染工业企业搬迁或转产。

强化土壤环境污染防治。强化农业土壤环境监管与综合防治,进行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实行功能分区管理,开展基本农田和重要农产品产地环境适宜性评估,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进行适当调整。禁止污水灌溉,强化对农药、化肥、除草剂等农用化学品的管理。加强城市建设用地和遗弃污染场地环境监管,建立土壤环境准入制度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制度,开展搬迁企业原厂址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及修复工作。制定全市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土壤监测及监测预警体系。

4.建立环境污染防治和安全监控体系,确保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进行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对污染负荷80%以上的污染源全部实现在线监控,防止偷排乱排。将城市环境风险防范放在城市安全体系的重要位置,建立环保、安监、消防、公安、人防等相关部门有效联动机制和信息快速通报制度,有效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制定全市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和重点危险源企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辐射环境安全监管体系,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二)培育多重生态结构的生态安全体系,推进生态系统的修复和生态问题的解决。

1.进行生态功能区划,实行分区分类管理。

结合我市区域生态特点,对全市所有地域进行生态功能分区,重点对水源涵养区、生物多样性丰富区、河滩地、生态敏感区、防风固沙区、重要渔业养殖区等进行特殊保护。强化各类工业园区、农业园区的生态保护与建设。调整中心城区和城镇的功能区划,形成合理的城市空间和产业格局。

2.加强自然生态保护,保持自然资源丰富性和生物多样性。

要全面加强对我市自然资源的保护与恢复,受保护地占国土面积要达到30%以上。加强对全市13个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监管,建立健全保护机构。维护生物多样性,珍稀物种资源置于保护监控范围内。加强东部省级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保护与建设,主要维系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的主导生态功能,重点实施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水土保持、湿地修复、节能减排、生态农业推广等措施,进行限制性开发。加强对18个重要生态保护地的保护与建设,扩大重要生态保护地覆盖数量、种类、面积和区域,在红线区内禁止开发,在黄线区内限制开发。

3.推进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和矿山生态修复,构筑生态防护屏障。

以治理中强度以上的水土流失为主,采取工程措施和生态措施,重点治理风力和水力侵蚀,确保80%以上的水土流失面积得到有效治理,25度以上的坡耕地全部退耕还林还草。加快康法地区、柳绕地区防护林带、农田林网、草地恢复等建设,对西北部30多个影响严重的风沙口实行重点防治,扩大生态林、沙地经济林、碳汇林、生物质能源林建设面积,遏制土地沙化恶化趋势。

对全市非煤矿产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整治,整合企业,查处非法开采行为,逐步关停取缔三环内、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河滩地内、主要交通干道两侧等敏感区域的采石场、采砂场、砖瓦厂,关停后的废弃地要进行修复和利用。

(三)提升可持续利用的资源保障体系,促进各行各业清洁发展。

1.建立自然资源联合监管制度,控制资源浪费。

建立完善对水、森林、土地、湿地、生物物种、矿产等自然资源使用的联合监督管理制度,对涉及这些资源的项目,必须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联合审批。严格控制生态敏感区的地下水开采,保障辽河、浑河及12条重点支流河的生态用水,开发利用控制在40%以下。整合农村土地资源,促进污染土地的修复和再利用。遏制湖泊、湿地退化趋势,采取退耕还湖还湿等措施,扩大面积。严格控制重要湖泊、湿地水产养殖,让湖泊、湿地休养生息。

2.开展节能节水降耗,促进资源高效利用。

在工业节能方面,加强现有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重点抓好全市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大户企业节能降耗。新建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要按照循环经济理念,科学确定能源消耗和用水标准,实施废水和废物集中处置;提高单位土地投资强度,提高能源资源的整体利用水平。在建筑节能方面,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全面推广外墙保温体系及高效保温材料等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推进供热行业节能降耗,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新建“亮化工程”及照明设施要全部采用节能照明灯具。在商业、服务业节能方面,以78家年耗电量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大型商厦、超市、宾馆等为重点,积极应用节能技术和产品,加强对空调、电梯、电机等用电设备的节能改造和经济运行动态管理,每年节电同比下降5%.在交通节能方面,加快出租车、公交车更新步伐,扩大燃气汽车的应用规模。在党政机关节能方面,实施绿色采购,推广照明节电等节能技术,新建或改造办公楼建筑必须采用节能材料,使用节能器具。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要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能工作方案。在节约用水方面,贯彻执行《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年节水量要达到5000万立方米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要达到80%,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控制在20立方米/万元以下。所有新建、改造电厂必须全部使用中水,新建一批中水回用工程项目。巩固农村节水灌溉成果,推广水田“非充分灌溉”、旱田地膜覆盖等节水措施,确保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

3.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发挥循环经济示范作用。

对于规模化企业,全面实行清洁生产审计。要制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并对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验收。要对省每年下达的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或者超过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验收的比例要达到100%.

4.实施清洁能源行动,转变能源消耗方式。

推广地源热泵和再生水源热泵。在有条件的地区,全面推广地源热泵和再生水源热泵技术,到2010年,推广地源热泵供热面积6500万平方米以上,推广再生水源热泵供热面积1500万平方米以上。在中心城区大力降低供热煤炭使用量,5年内减少20%.三产服务业全部实现清洁能源使用。引进煤层气、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到2010年,日供煤层气90万立方米。在农村地区重点推行秸秆气化站、“四位一体”沼气能源、“一池三改”、太阳能等新能源,增加万户以上秸秆燃气用户,应用节能炕灶用户增加3万户,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比例达到50%以上。扩大康法地区的风力发电项目规模,风电总装机容量达到50万千瓦。推广电采暖、燃气采暖等清洁能源采暖项目,提高清洁能源供热比例,对市区内分散供热的部分建筑,要以电、天然气、油等为主要燃料。建成区内所有单位的炉灶以及各建筑工地暂设炉灶一律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四)构筑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生态经济体系,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增长的科技贡献率。

加速推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由规模速度型向规模速度与质量效益型并重转变,由粗放型向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转变,形成一批有较高资源利用率、较低污染排放率的示范性企业。合理调整一、二、三产业比例,重点发展以装备制造业为主体的新型工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促进金融保险业、现代物流业、科技信息服务业、商贸业、动漫产业、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形成“绿色服务业”主流。经济增长的科技贡献率达到50%以上,实现经济低耗高效增长。

2.实施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构建工业园区化发展格局。

对处于中心城区的炼焦煤气、金碧兰、东药、沈化、沈啤、味精、重型等100多家大型工业污染企业,全部进行搬迁改造。关闭小型水泥厂、土法干燥窑、三环内的铸造、锻造及金属加工企业。淘汰糠醛、酒精等落后产能行业。

3.推进农业经济区建设,发展规模化、区域化农村经济。

重点推进农业经济区建设。集中各种生产要素向农业经济区倾斜,对已经确定的20个农业主导产业区和13个农业经济区,鼓励扩大产业规模,延长产业链条。加快农村工业化步伐,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积极扶持新品种引进推广,扩大农业标准化生产面积,加快富民经济小区扩面升级。扶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与生产资料交易中心建设,推进农产品物流产业发展,构建农村区域物流中心。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民生产和经营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适应市场、增收致富能力。

大力发展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业。对全市农田进行农业生产过程的全过程监督,削减农药化肥用量;大力推广有机肥和测土施肥,禁施有毒有害农药,实施“禁施区”、“限施区”措施,全面推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在适宜地区大力建设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完善农产品安全监测体系。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提高农产品深加工率,使有机食品生产面积占15%以上,有机、绿色、无公害生产面积占60%以上。

(五)完善城乡统筹、生态文化繁荣的和谐人居体系,提高城乡人居环境水平和人文素质。

1.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环境面貌大改观。

大力整治城乡环境。以农村为重点,采取“绿化、净化、美化、亮化、改水、改厕”等一系列有效措施,重点整治环境脏乱差,清除村镇“三堆”,建设改造村庄路网,完善路灯、集中供水设施、排水系统、卫生厕所,到2010年前,自来水普及率超过80%,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5%以上。继续开展“绿色村庄”建设,乡镇绿化覆盖率达到30%,中心村绿化覆盖率达到25%,农村城镇人均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建设乡村公共服务中心、文化广场等公共休闲活动和文化娱乐场所。

建设宜居城区。以水绿生态廊道建设为重点,完善城市生态系统功能。扩大水面建设,水面积覆盖率达到10%以上;完善公共绿地植被覆盖,城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形成金廊、浑河、南北运河、二、三环等南北贯通、东西网联的水绿廊道生态景观。

2.开展“绿色单元”系列创建,营造和谐环境氛围。

开展创建环境优美村、绿色社区、机关、学校、工地、企业、饭店、商场、小区等活动,50%社区成为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的创建范围不断扩大。培养公众树立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观念,倡导符合节能减排要求的生活习惯、消费观念和价值观,提升市民参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自觉性。

3.普及环境教育,促使生态环境意识深入人心。

启动环境教育网站,建设多种类型生态科普教育基地,开展各阶层、各领域环保知识培训和生态警示教育,建设大众文化欣赏设施和一批生态标志性文化设施,普及社区和村屯生态文化,定期组织生态文化经验交流会,利用各种媒介积极宣传生态文化,倡导合理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每年进行公众对环境满意度调查,确保公众对环境满意率达到90%以上。以“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的理念,促进生态文明、政治文明、经济文明和社会文明的良性发展。

三、实施步骤

按照“突出重点、突破难点、扎实推进”的原则,分阶段全面推进生态市创建工作。主要分成3个阶段。

全面建设阶段。从现在起到2010年末,80%的区、县(市)建成国家级生态区、县(市),80%的乡镇建成国家环境优美乡镇;环境质量明显改善,24项指标全部达到国家生态市指标考核要求。

核查验收阶段。2011年,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通过省、国家技术核查和验收。

巩固提高阶段。2012年,完善各项工作,提升各项指标,获得国家命名和授牌。

四、保障措施

为确保生态市创建工作的顺利进行,重点建立分级管理的组织机制,资金投入的保障机制,城乡共建的带动机制,职能部门的联动机制,检查考核的促进机制,典型示范的推动机制,确保整个创建工作有效推进。

(一)组织保障。

1.组织机构。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市有关领导为副组长的沈阳市生态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创建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沈阳市生态市创建工作指挥部(简称指挥部),由市政府有关领导任总指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关于创建工作的重大部署;部署全市创建工作的实施计划;组织、协调、指导、督查、考评全市创建工作;解决创建中的有关问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生态办),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制定创建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方案、任务分解,综合汇总阶段性进展情况;收集、整理创建信息,协调组织新闻媒体新闻宣传,组织社会宣教活动;对各地区和相关部门创建工作进行跟踪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2.责任分工。

各地区政府及浑南新区、棋盘山管委会:完成领导小组、指挥部及生态办下达的各项任务,主要负责国家生态区、县(市)的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村屯的创建,乡镇污水处理率、垃圾处理率等指标的完成。

市委宣传部: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市创建宣传教育活动;将生态市建设指标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的创建条件中,并作为重要内容进行考核。主要负责生态文化的宣传教育、组织与策划,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率及公众对环境满意率指标的完成。

市监察局:配合市生态办督查各成员单位创建工作进展情况,重点考评创建指标的完成情况。

市政府办公厅:督办各成员单位创建过程中没有及时解决的各类问题和各项没有按期完成的各项工作,推进问题的解决和任务的完成。

市发改委:会同市环保局对《沈阳市生态市建设总体规划》的实施进行综合协调和管理;配合开展创建的组织管理和推进工作;组织开展宏观生态经济研究;编制热电联产供热规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编制和下达生态市创建重大项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建立创建重大项目督察、评估和激励机制。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第三产业GDP比例等经济指标的完成。

市经委:组织开展生态工业建设的政策研究和技术指导与协调;督促和指导企业开展循环经济试点;推进工业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快建设以高新技术为先导、污染物排放强度小、高附加值产品为主体的先进制造业基地。主要负责组织完成GDP能耗指标、淘汰落后产能及工艺装备等工作。

市教育局:组织开展全市中小学生态环境教育工作,主要负责绿色学校创建活动。配合环保宣传教育普及工作。

市科技局:推进科技成果推广,建立创建生态市重大科技专项并予以资金支持;组织、管理和指导创建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工作,主要负责推进提高经济增长科技贡献率工作。

市公安局:查处户外播放音响、礼仪庆典、商业宣传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扰民问题,查处乱鸣笛等机动车噪声,优化道路交通管理,降低夜间道路交通噪声,保证交通畅通;配合有关部门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确保机动车尾气合格率在90%以上。主要负责噪声功能区达标过程中的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指标的完成。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工矿商贸领域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严格防范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全市工矿商贸领域事故指标的控制和完成,防止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较大环境事件和事故。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有关生态市创建的财政政策,筹措创建资金,根据创建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做好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管理工作。参与创建投融资政策和有关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制定和实施。主要负责环保投资占GDP比重指标的完成。

市人事局、市编办:负责创建的人力资源的保障。主要负责独立环保机构建立及编制保障、环保体制改革指标的完成。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国土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矿山生态环境及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的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的治理与修复;实现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增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保障能力。主要负责各类规划、非煤矿山企业复垦及生态修复指标的完成。

市建委:负责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重点组织协调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清洁能源、饮用水源等城镇环境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重点组织协调农村地区的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主要负责组织农村地区污水和垃圾处理、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城市工业用水重复率等指标的完成。

市城建局:负责城区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和爱国卫生工作。主要负责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的完成,协助有关部门完成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等指标,指导农村卫生厕所建设改造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公路建设项目生态保护和恢复的行业管理,完善全市公路网系统;负责控制公交、出租车辆达标运营,取缔污染严重的公交车辆。

市房产局:负责组织全市拆除燃煤锅炉、发展集中供热、小区环境改造与建设工作。主要负责城乡集中供热率等指标的完成。

市水利局:负责水土保持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河道整治、农村改水、节水工程的实施,指导重大水利工程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并监督河道的生态化整治。主要负责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指标的完成。

市农委: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组织开展生态农业建设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的政策研究和技术指导与协调,加快农业产业和经济结构调整,开展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禁施和限施,指导与监督无公害、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组织开展农村清洁能源、再生资源的推广应用。主要负责组织农民年入均纯收入,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比例,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比例,秸秆综合利用率,化肥施用强度等农村建设指标的完成。

市动监局:严格控制畜禽散养和规模化养殖污染,合理优化养殖布局和规模,推进养殖废物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主要负责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指标的完成。

市林业局:制定全市林业建设规划,负责防风固沙、生态公益林、生态防护林带的建设和保护,增强森林生态功能;指导与监督无公害林产品基地建设;强化陆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和湿地资源的保护及其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主要负责森林覆盖率等指标的完成。

市环保局:承办市生态办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主要负责水功能区达标、空气质量达标、污染物排放强度、水源水质达标率、噪声达标、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工业固废处置利用率、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验收的比例等指标的完成。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指标。

市文化局:指导开展生态文化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生态市创建的文化氛围;发挥历史文化遗产及民族、民俗、民间文化在生态市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在文化项目审批中,控制易产生噪声污染娱乐项目的审批。

市卫生局:负责加强城乡医疗机构内医疗废物监管。主要负责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监测和信息反馈的完成。

市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生态旅游区的开发保护规划,指导开展生态旅游区、绿色饭店创建工作,督查旅游区各项环境基础设施的完善,负责旅游环境质量达标工作的监督。

市统计局:负责对全市经济、社会及环境指标的动态趋势进行分析,对照生态市各项指标及时查找差距与问题,为创建工作提供综合决策依据。主要负责提供经济指标、城市化水平及人口自然增长指标等数据。

市政府研究室: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创建相关政策的研究,总结创建的经验做法,掌握了解外埠动态情况,为创建提出建设性意见。

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查处影响市容市貌等违法行为。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制定与完善创建所需的规章制度,强化依法行政和推进法制建设。

市自来水总公司:主要负责全市供水数据提供及集中式水源饮用水达标率指标的完成,配合开展饮用水保护区污染源清理工作。

市燃气总公司:主要负责发展气源,实施城区燃煤生产锅炉煤改气工作。

(二)制度保障。

1.实行工作调度联席会议制度。

指挥部按照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定期召开创建工作联席会议,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工程以及向各成员单位布置的年度工作计划,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调度,总结经验教训,研究解决问题,务求工作抓实抓透。

2.实行目标、指标、任务考核制度。

市政府每年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签订创建工作目标责任状,将创建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做到每一项指标都有责任部门,每一项任务都落实到具体单位,形成一对一负责,环环相扣的责任目标保证体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成立领导小组,并确立此项工作的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及时向指挥部汇报工作,沟通情况。建立创建工作年度绩效考评制度,将考评纳入区、县(市)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中。指挥部要制定年度考评计划,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评,并发布考核通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利、未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并追究责任。

3.实行阶段总结、上报制度。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半年(6月末、12月末)向市生态办提交1份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内容、项目进度情况、存在问题、下步计划等。平时可提交工作简报,重大问题报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三)资金保障。

在社会化、市场化运作同时,加大各级政府和部门对创建工作的稳定持续投入。每年在财政预算中,扩大资金来源,安排一定的生态建设资金。制定和完善各种经济优惠政策,建立污水和垃圾的收费分配体制,保证城乡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正常运行,形成多元投资,排污者交费,社会受益的良好局面。

(四)政策法规保障。

健全与完善生态保护、自然资源保护、清洁生产、污染控制等方面的法规与规章。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法规和规章建设,强化政府行为,把生态市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予以落实。在完善机构体制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程序的规范化,强化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和生态意识,提高监督管理实效性。

(五)宣传保障。

各有关部门、新闻媒体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宣传力度。要制定有利于加强生态保护宣传教育的政策,拓展宣传教育的对象,加强对中小学生、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地区生态保护与建设宣传工作;要实施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强化社会监督机制,健全群众监督举报制度;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作用,对生态保护与建设的典型事迹予以弘扬,对破坏创建工作的案件予以曝光。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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