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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榕政办〔2008〕7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5-12

施行日期:2008-05-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污染源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调查,是加强污染源动态管理、开展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部署,污染源普查工作全面普查阶段应于2008年3月开始,4月底前完成入户调查和普查表填报工作,5月底前全面普查阶段结束。其中:5月20日前,完成数据录入、审核及汇总;5月30日前,各县(市)区普查机构应将普查数据直接上报国务院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目前,我市污染源普查全面普查阶段工作已开展近两个月,为确保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按期完成,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落实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目前,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已基本落实。除福清、长乐、闽侯、连江、闽清等县(市)外,其他县(区)和市农业、水产部门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尚未落实,严重制约了普查工作的正常开展。由五城区、罗源县、永泰县、平潭县政府和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抓紧落实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并尽快拨付到位,确保普查工作正常开展。

二、根据本次普查工作要求,入户调查工作由县(市)区普查办具体组织实施,环保、农业、水产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污染源进行普查。目前,全市环保部门和水产部门污染源普查工作按时开展,但农业部门污染源普查工作4月份才启动,普查进度明显滞后。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立即督促本级农业部门在保证普查质量前提下,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农业部门污染源普查工作按期完成。

三、目前,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进度偏慢,且存在普查质量不高、数据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按时完成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

专此通知。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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