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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口汽车准运证手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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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1-07-04

施行日期:1991-07-14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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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广东、福建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从广东、福建、海南三省口岸进口并需运出三省的进口汽车,凭“准运证”运出。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各种情况的进口汽车申领“准运证”的手续做了规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须凭经贸部批准的文件申领。由于一些情况的变化,为方便企业,简化申领汽车“准运证”手续,对外商投资企业申领“准运证”的手续做相应的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独资企业:凭企业的营业执照、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或注明到货口岸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证明或进口办公用品申请表)、本单位介绍信申领。

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审核后出具的申领“准运证”文件、进口许可证(属于免领进口许可证的应有海关签发的进口货物证明书或注明到货口岸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证明)、本企业介绍信申领。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常驻人员进口自用车,凭企业的营业执照,海关签章的注明到货口岸的有关单证(现为自用货物申请表,下同),本企业介绍信申领。

四、凡进口许可证、海关签发的注明到货口岸的单证不属广东、福建、海南三省所属口岸,而实际需从三省口岸进口的,须由原签发进口许可证的机关或签发单证的海关改变“到货口岸”栏,物资部机电设备司才能发给“准运证”。

本通知从1991年7月15日起开始执行,过去有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物资部 经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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