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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申报出口企业时认真审核商品商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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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1-07-16

施行日期:1991-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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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一些地方经贸主管部门在审核大中型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外贸公司及三资企业时,忽视了对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商标问题的审查,致使企业成立后滥用他人商标,商标注册人的权利被侵犯,产生了诸多商标使用纠纷,形成多家企业在同一市场竞销同一商标的商品,造成市场混乱,价格下降,商标信誉被损害。

鉴于上述情况,请各经贸厅委、外贸局今后在申报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成立各类外贸公司及三资企业时,应认真审核企业经营出口商品的商标使用问题。对那些长期依赖他人注册商标,但又不可能得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的生产企业;或企业经营商品所用商标属工贸双方在国内注册有争议的;或企业名称同他人注册商标的名称相同,且出口商品与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相同或类似;或其他有损他人注册商标信誉、违反商标法规,可能引起商标使用纠纷的,均暂不予申报和审批。

对已产生的商标使用纠纷,请原申报、审批主管部门依法协调解决。对于行政协调无效、久拖不决、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扰乱出口秩序的,商标注册人可报执法机关依法裁决。

对外经济贸易部 一九九一年七月十六日

对外经济贸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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