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我国政府与瑞士联邦政府商定,从即日起,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代表中国政府对从瑞士进口的某些商品出具《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有关事宜,按照我部《关于对办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加强管理的通知》(90)外经贸技四字第20号,已登对外经济贸易部《文告》1990年第10号执行。办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的商品仅限于瑞士《核武器、生化武器和导弹产品及技术的出口、转口法令》所涉及的范围。
具体业务,由我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负责处理。
对外经济贸易部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1993]外经贸技四函字第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3-02-18
施行日期:1993-02-18
时效性:已失效
各有关单位:
按我国政府与瑞士联邦政府商定,从即日起,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代表中国政府对从瑞士进口的某些商品出具《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有关事宜,按照我部《关于对办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加强管理的通知》(90)外经贸技四字第20号,已登对外经济贸易部《文告》1990年第10号执行。办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的商品仅限于瑞士《核武器、生化武器和导弹产品及技术的出口、转口法令》所涉及的范围。
具体业务,由我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负责处理。
对外经济贸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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