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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口岸办关于加强我区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1993]外经贸管发第1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3-02-26

施行日期:2002-05-29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自治区口岸办《关于加强我区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我区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意见

为了把好我区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关,防止“假、劣、冒”商品进出口,维护我区商品信誉和国家利益,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发展,根据中央和自治区领导关于加强边贸商检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区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边贸工作的领导,在“通贸兴边”工作中积极支持搞好边贸商品的检验工作,各边贸经营部门和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要认真贯彻“以质取胜”的外贸发展方针,增强商品质量和市场竞争意识,把提高商品质量作为发展边贸的长远战略措施来抓,杜绝“假、劣、冒”商品在边境进出。如发现“假、劣、冒”商品,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查处。

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和《实施条例》,加强边贸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当前检验把关的重点是假冒伪劣商品,涉及安全卫生的项目和大宗货物。要使各边贸公司、生产企业特别是从事边贸的个体户都熟知从事边贸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增强法律和质量意识,自觉遵守有关规定,树立守法致富、以质取胜的观念。

三、在贯彻执行《商检法》和《实施条例》中,对目前我区边贸商检工作,可按照自治区商检局、边贸局联合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商检局〈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实施检验。各边贸经营部门都要按此通知要求,向商检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的报验。

四、加强商检、海关、运输、仓储、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在已设立海关的口岸中,对商检根据法律法规和我区边贸应施检的商品,海关凭口岸商检机构签发的商品检验证书、放行单或在报关单上加盖商检印章后,验证放行。在尚未设立海关的边贸点,暂由当地边贸部门负责监管。

五、我区各级商检机构要坚持“既把关又服务”的观点,本着支持、发展、方便边贸的原则,积极搞好边贸商检工作。一方面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外贸经营部门和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反馈商品质量信息。另一方面,把商检把关工作延伸到商品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去,积极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要建立科学的检验方法、检验程序,力求缩短检验、签证流程,加快验放速度,切实履行职责,为提高我区出口商品质量,繁荣边贸作出能力。

六、加速边境商检机构的建设。在边境开放口岸要逐步设立商检机构,充实必要的人员和检测手段,当地政府和关于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和帮助,进一步促进我区边贸的繁荣和发展。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全区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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