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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8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08〕19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7-18

施行日期:2008-07-1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38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建立农业保险长效发展机制,统筹城乡发展,服务“两个率先”,促进我市农村和谐稳定,现就2008年全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稳定农业生产、减少受灾损失、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努力探索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途径,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宣传,提高农民风险意识;逐步扩大保险品种,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统一保险条款费率,规范农业保险工作流程;建立巨灾风险基金,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切实做好保险理赔,确保农业保险试点取得实效。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把农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做好防灾、减灾及灾后理赔工作,保护好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把国家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坚持全面发展,把农业保险引向农业生产、农村经营以及农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切实为民办实事;坚持协调发展,促进区域间、品种间的均衡发展。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在实践中逐步建立我市农业保险长效发展机制。

(二)统筹兼顾。兼顾各方利益,统筹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抓住有利时机,立足长远,稳步推进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尊重实践经验,分类指导,在探索中不断总结农业保险保障体系建设的途径和办法。

(三)政府扶持。各级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继续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促进作用。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与联动,提高工作效率,形成工作合力;要把发展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政策及其他支农惠农政策等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政策的综合效应。

(四)市场运作。以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有效调动其积极性;尊重市场规则,运用市场化手段和保险技术,转移农业风险;重视控制经营风险,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具体措施,保障稳健经营。

(五)投保自愿。不断培养农户保险意识,深入开展农业保险宣传推广活动,使投保农民了解掌握农业保险险种、保费金额、保障程度和保险责任等内容,自愿投保。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以行政强制手段要求农户参保。

三、总体要求

努力做到“三个基本涵盖”,切实把握“三个最低标准”,注重坚持“三个互相结合”,严格执行“三个基本统一”。

“三个基本涵盖”:农业保险险种要基本涵盖我市种植养殖业主要品种;保险责任基本涵盖我市发生较为频繁和易造成较大损失的灾害风险;参保对象基本涵盖从事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的各类主体。

“三个最低标准”:在整体推进面上,努力使主要种植品种的承保面达到80%以上,能繁母猪和奶牛承保面达100%,其他主要养殖品种承保面达20%;在保费补贴上,各级财政的保费补贴对能繁母猪原则上不低于80%,对奶牛原则上不低于60%,对水稻、小麦、油菜等主要种植业品种不低于70%;在保障程度上,继续推进低保费、低保额、有限责任的初始成本保险,保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农业项目的直接物化成本。

“三个互相结合”:坚持政府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推动能力相结合;坚持推进农业保险与建立农村保险保障体系相结合。

“三个基本统一”:统一规范全市保险条款和基准费率,不断扩大试点险种,各市(县)可根据实际选择不同的保障水平;统一规范全市农业保险资金管理方式,逐步完善农业保险财务制度;统一规范全市农业保险理赔标准,切实提高定损、理赔工作的时效性。

四、主要内容

(一)责任主体

我市农业保险试点继续以各市(县)、区政府和农业保险联办共保体为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无锡市农业保险推进委员会对各市(县)、区农业保险试点给予政策和业务指导,无锡市级对各开办险种给予一定保费补贴,逐步建立全市农业大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

(二)试点险种

2008年农业保险试点品种为:1.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水稻、小麦、油菜;2.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能繁母猪、奶牛;3.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以自营方式开办其他种植、养殖参保品种,包括有一定规模的经济作物、养殖项目、设施农业、高效特色农业以及农机具(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和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和渔船、渔民保险试点。

(三)条款费率

2008年我市将使用统一的江苏省农业保险条款及基准费率规章,为确保风险的统筹与分散,全省农业保险费率、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各市(县)、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为鼓励农民参保,实行无赔款优待制度,对连续参保未发生赔付的农户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予以下浮。

(四)保障程度

合理设定各参保险种的最高赔偿限额。以补偿物化成本为原则,并根据农户不同的保险需求设置可供选择的不同档次的保险金额。水稻的保险金额设置为500元/亩、200元/亩两档;小麦、油菜的保险金额设置为300元/亩、200元/亩两档;能繁母猪的保险金额为1000元/头,奶牛的保险金额为4000元/头;其他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品种按照市场价的60%左右确定保险金额。

(五)运行模式

从2008年开始我市实行地方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联办共保模式。由市农业保险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三家商业保险公司为无锡农业保险的联合共保体,共保体制定共保章程,签订共保协议,选定人保财险为首席承保人,首席承保人负责农业保险实务工作。各市(县)、区政府与各商业保险公同签订联办共保协议,并按照60%与40%比例划分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及相应承担经营农业保险的赔付责任。同时,全市统一规范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基金管理、定损理赔、巨灾统筹、超赔封顶等办法、流程及标准。超赔封顶,即各市(县)、区当年农业保险单一险种赔偿总额在当年该险种保费总额五倍以上的部分,各市(县)、区政府及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保费补贴

实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或保费奖励与保险运作模式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对推进面达不到“三个最低标准”要求的地区,中央和省财政将不予补贴,市级财政也不予奖励。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自营保险,省级财政在正常保费补贴基础上另给予5%的保费补贴。

1.对于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原则不低于7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25%,中央、省级财政补贴与70%的差额部分由市、市(县)区财政给予补贴,我市财政对完成市级任务目标的市(县)区给予5%的保费奖励。

2.对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的保费补贴比例或保费补贴,根据参保品种确定。其中:能繁母猪保险各级财政保险补贴或保费补贴原则为80%,省级(含)以上财政为20%,无锡市级以各地2007年12月实际存栏数为基数(沿湖一公里保护区域除外),全面推行能繁母猪保险,对能繁母猪保险面达到100%的地区,市级对各区给予20%的保费奖励,对江阴、宜兴给予5%的保费奖励。奶牛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60%,省级(含)以上财政为20%,无锡市级以各地2007年12月实际存栏数为基数(沿湖一公里保护区域除外),对奶牛保险面达到100%的市(县)区,市级财政给予5%的保费奖励。

市级保费奖励主要用于补充各市(县)、区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以及市(县)、区政府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不得超过市级奖励的40%.

3.对于其他种植、养殖参保品种,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照以上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的保费补贴标准执行。

4.对于农机具和渔船保险试点,保费补贴标准或保费补贴办法由市农业保险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七)巨灾风险准备金

为切实化解农业巨灾风险,提高各级政府应对巨灾风险的能力,逐步建立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增强我市农业保险抗风险能力,从2008年起,市级、县(市)区级政府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

1.市(县)区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来源:一是本级政府按照本地当年保费实际发生额的5~10%的比例安排。二是上级政府的保费补贴。三是市(县)、区政府管理的农业保险基金的滚存结余。四是可以用于市(县)、区政府巨灾风险准备的其他资金。

2.市级政府巨灾风险金的来源:一是从各市(县)、区实际投保保费总额的10%提取。二是市级财政按各市(县)、区上缴额的50%进行配套。三是在市县资金筹集到位的前提下,省级财政按市财政配套部分进行等额补贴。

3.巨灾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巨灾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因巨灾发生的农业保险超赔支出。准备金由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实行专户管理、滚动积累、定向使用。市(县)区发生巨灾超赔时,政府应承担的超赔部分原则上由下列资金依次赔付:当年保费收入、农业保险基金历年积累、市(县)区级政府巨灾准备金;不足部分,由市 (县)区向市农业保险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动用市级巨灾准备金;如仍不足,由各市(县)区自行弥补。

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制定下发。

(八)管理费用

农业保险试点管理费用应控制在总保费的15%以内,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为保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政府应根据实际承保额,及时将管理费用划至经办机构,不得截留他用。

(九)保费资金管理

保费收缴流程由市农业保险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商议确定,资金管理根据江苏省统一规定执行。

五、组织领导

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试点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农业保险试点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组织,积极推进,充分调动基层和农户的积极性,确保农业保险试点取得更好的效果。共保体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协助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好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各地、各部门和保险公司要主动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努力把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做好、做扎实,真正取得实效。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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