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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提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保监发〔2008〕6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8-12

施行日期:2008-08-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

根据《保险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并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2007年,我会下发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保险公司提存资本保证金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为规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提存工作,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直接经营保险业务,或虽不直接经营保险业务,但尚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应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提存资本保证金;凡不直接经营保险业务,且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不提取资本保证金。

二、相互制保险公司应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按照营运资金的20%提存资本保证金。

三、本通知下发后,凡资本保证金提存不符合《暂行办法》及本通知要求的保险机构,应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并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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