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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进口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10-12

施行日期:1998-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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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8〕75号)的有关规定,文化部负责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从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进口音像制品从事下列活动的,均应报文化部音像制品内容审核机构进行内容审查:

(一)进口音像制品用于出版的;

(二)进口音像制成品用于销售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进口的。

二、音像制品的种类包括:

(一)故事片(含舞台、戏剧、艺术片等);

(二)纪录片;

(三)美术片(含动画片等);

(四)专题片;

(五)音乐节目(含音乐MTV节目)。

三、送审材料和节目样带(片)报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音像市场处。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邮政编码:100020;电话:010-65551860,65551863。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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