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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经贸人员出国审批手续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闽政办(1998)20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10-27

施行日期:1998-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我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增强国际竞争能力,发展外向型经济,经研究,现就简化经贸人员出国审批手续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经省外办审核、省政府审定并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其业务范围内,自行审批本企业(不包括正、副职领导)及直属单位人员的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事项(不包括在外国企业中兼职的卸任外国政要);

1、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年出口创汇额逾1000万美元的国有工业企业和国有股本逾50%的国有控股的股份制工业企业;

2、享有进出口经营权、连续两年出口创汇额逾1亿美元,具有相当规模的国有外贸、商业、物资企业集团公司;

3、取得对外承包工程和(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五年以上,连续两年年营业额逾5000万美元或取得对外承包工程和(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五年以上,连续两年外派的持用因公普通护照的劳务人员逾500名、营业额逾2000万美元的国有外经企业。

二、下列企业按以下标准办理多次往返香港签注:

1、省科委颁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可申办3本。

2、国家旅游局评定的国际旅行社、四星级及四星级以上的旅游涉外饭店,可凭有效批件申办3本。

3、经外经贸部批准享有开展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企业可申办3本。

4、金融、保险系统根据涉外企业务需要,每个单位可申办3本。

5、各类外贸专业公司、工贸公司、自营进出口企业,凭有效批文可申办1本;出口400万美元以上可申办2本;出口800万美元可申办3本;出口800万美元以上按每增加800万美元递增1本;超过1亿美元的,每增加1500万美元申办1本。

6、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人员):

(1)沿海地区:出口200万美元以上可申办1本;出口800万美元以上可申办2本;出口2400万美元以上可申办3本。

(2)山区:出口100万美元以上可申办1本;出口600万以上可申办2本;出口2000万以上可申办3本。

7、出口供货企业(不包括私营、个体企业)年供货值达250万美元以上可申办1本,对经国务院机电办和经贸部批准的机电出口基地企业,年供货值达100万美元以上可申办1本;年供货值达800万美元以上可申办2本;年供货值达2400万美元以上可申办3本。

8、年上缴税收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包括私营、个体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审批机关,给予适当数量的多次往返香港签注指标。

9、个别企业(不包括私营、个体企业)为开拓业务,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审批机关申报适当的多次往返香港签注指标。

三、续办多次往返签注审批手续,各地、市处级以下(含处级)人员由各地、市负责审批,新办或更换人员和副地、厅级以上领导续办多次往返香港签注的审批手续,仍由省外办办理。

四、持多次往返香港签注赴港的副地、厅级以上领导在办理赴港审批手续时,要提供翔实的赴港申请报告及地厅级领导出访简况表,可免予提供邀请函,赴港的次数可不计入年度出访次数。

五、符合申办一次审批,一年有效多次出国(赴港澳)简化审批手续条件的企业,除增加国有股本逾50%的股份制企业外,其它企业仍按闽政办[1994]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六、本通知自十一月一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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