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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大蒜出口许可证管理进行调整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2000]外经贸管制函字第26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9-01

施行日期:2000-09-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根据《关于对韩国大蒜出口管理暂行规定》(〔2000〕外经贸管发第425号,简称《暂行规定》),现对大蒜出口许可证管理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大蒜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编码的调整

将冷冻、干燥或脱水、简单腌制、醋或醋酸腌制的大蒜及冷藏的蒜瓣共5个商品编码纳入出口许可证管理;取消对原07032090.90(其他冷藏的大蒜)商品编码的许可证管理;原商品编码07032090.10项下的商品名称“其他鲜的大蒜”更改为“鲜的蒜瓣,无论是否去皮”;原商品编码07032010.10(鲜的蒜头)及07032010.90(冷藏的蒜头)不变。

调整后的大蒜出口许可证共8个商品编码:   07032010.10    鲜的蒜头   07032010.90    冷藏的蒜头   07032090.10    鲜的蒜瓣  无论是否去皮   07032090.20    冷藏的蒜瓣  无论是否去皮   07108090.10    冷冻的大蒜  无论是否去皮            (包括蒜头、蒜瓣)   07129090.10    干燥或脱水的大蒜            无论是否去皮(包括蒜头、蒜瓣)   07119039.10    盐水简单腌制的大蒜            无论是否去皮(包括蒜头、蒜瓣)   20019000.10    醋或醋酸腌制的大蒜            无论是否加糖或去皮(包括蒜头、蒜瓣)

二、对大蒜的出口管理

(一)对韩国出口大蒜实行总量管理。将总量内出口到韩国市场的大蒜(8个商品编码)列入出口配额招标管理,具体实施按照外经贸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

同时,总量内对韩国出口大蒜实行《中国对韩国大蒜出口证书》管理,具体办法按照《暂行规定》执行。

(二)总量外对韩国出口以及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的保鲜及冷藏大蒜(4个商品编码)实行配额有偿使用管理,发证机构不变。

具体商品编码及名称:   07032010.10      鲜的蒜头   07032010.90      冷藏的蒜头   07032090.10      鲜的蒜瓣  无论是否去皮   07032090.20      冷藏的蒜瓣  无论是否去皮

(三)总量外对韩国出口以及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冷冻、干燥或脱水、简单腌制、醋或醋酸腌制的大蒜(4个商品编码)实行一般许可证管理,由各省市外经贸厅(委)签发出口许可证。

具体商品编码及名称:   07108090.10  冷冻的大蒜  无论是否去皮(包括蒜头、蒜瓣)   07129090.10  干燥或脱水的大蒜  无论是否去皮(包括蒜头、蒜瓣)   07119039.10  盐水简单腌制的大蒜  无论是否去皮(包括蒜头、蒜瓣)   20019000.10  醋或醋酸腌制的大蒜  无论是否加糖或去皮(包括蒜头、蒜瓣)

本通知自2000年9月8日起执行。《关于印发〈200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名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696号)和《关于〈200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中部分商品编码调整及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传真电报 部委号35)中有关大蒜商品编码及大蒜商品管理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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