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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2000)外经贸机电字第7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10-11

施行日期:2000-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现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中编办字〔2000〕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充分体现了国务院领导以及外经贸部党组对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的高度重视。各地、各有关要以此为动力,提高认识,振奋精神,把机电产品进口工作做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坚持不懈地做好各项工作,为推动我国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外经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加挂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的牌子,以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三、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主任由外经贸部魏建国部长助理兼任。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副主任由外经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常晓村司长,范善德、关立延、徐旭副司长兼任。

四、各有关单位、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的长远规划。在机构改革中,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机电办的划转及各项工作的衔接,充实必要的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的力量,保证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为进一步做好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提供有利的条件。

五、各部门、各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增强责任感和使用感,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做到廉洁奉公,办事高效,认真履行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的职责。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机电产品进口、国际招标的各项规定,规范办事制度,努力为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千方百计扩大机电产品出口、不断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努力提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六、关于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职能和管理程序,仍依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关于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编办字〔2000〕67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经研究,并报国务院领导批准,同意你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加挂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的牌子,行政职能、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不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及人员编制,原则上参照国务院的改革办法,划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机构设置及名称,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000年七月二十四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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