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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重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函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质检动函(2003)11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5-28

施行日期:2003-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相关企业:

近来发现有个别进口企业未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即与出口商签订合同进行进口贸易,严重违反检疫审批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法规严肃性,杜绝此类违规现象再度发生,保护进出口贸易正常开展,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令25号《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重申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各地检验检疫局应做好法规宣传和检疫监管工作。督促有关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守法经营,杜绝违规现象发生。

特此通知。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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