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2002年第59号公告公布的《2003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中灯芯草属及其制品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目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企业可凭已签发的有效出口许可证到原发证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附件:对《2003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灯芯草属及其制品的调整表(略)
二00三年六月五日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第23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3-06-05
施行日期:2003-07-01
时效性:已失效
现对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2002年第59号公告公布的《2003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中灯芯草属及其制品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目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企业可凭已签发的有效出口许可证到原发证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附件:对《2003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灯芯草属及其制品的调整表(略)
二00三年六月五日
商务部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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