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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行政执法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

发布部门:常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常政发[1999]4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5-12

施行日期:1999-05-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决定”公布后,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行政执法机关肩负依法监督管理,维护经济秩序和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在改善我市投资软环境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为进一步加大贯彻《决定》的力度,现就我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应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工商、税务、环保、劳动、卫生、物价、公安、海关、商检等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并规定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维护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

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应当依法办事,改进方法,讲求实效;不得就同一内容进行重复检查,重复收费;不得因检查而增加企业的不合理负担;严禁利用权力为部门或个人谋取利益。

三、对发现的问题或举报线索,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与市外资委通气,听取意见;要调查核实,区别情况,综合分析,酌情处理;不允许随意封厂、封帐、扣人,对需要立案调查或实行查封的,必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按法律程序办理,其中对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或国外大公司投资举办的企业,必须事先报告市外资委主任。

四、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依法行政教育,正确行使权力;克服官僚主义,树立良好执法形象;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改善投资软环境是事关我市经济建设发展的大事,是一项需要坚持不懈,长期抓好的重要工作,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强化法制意识,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努力为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创造一个可以按照国际惯例投资、管理、经营的环境。

常州市人民政府
1999年5月12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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