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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物价局、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蔬菜价格批零差率控制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交基发[1994]98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94-09-14

施行日期:1998-01-04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物价局、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蔬菜价格批零差率控制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蔬菜价格批零差率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管理,稳定蔬菜价格,保护公平竞争,本着放开批发、控制零售、放管结合、逐步规范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主要应季大路蔬菜品种零售经营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蔬菜零售价格是指蔬菜经营者同消费者或者其他购买者在零售市场成交的价格。

第四条 市物价局、市工商局以居民对应季蔬菜需求量为依据,确定主要应季大路蔬菜品种范围,并适时予以公布。

第五条 市物价局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对主要应季大路蔬菜品种规定分档批零差率,予以公布。

第六条 市物价局依据主要批发交易市场同一蔬菜品种的成交价格及规定的分档批零差率,并适当结合市场供求,确定蔬菜零售指导价格,通过新闻媒介定期公布。

第七条 经营者销售主要应季大路蔬菜品种的价格,可在市物价局公布的零售指导价格基础上,根据质量差异等情况,上下浮动,其上浮幅度最高不得突破零售指导价格的10%。

第八条 摊群市场、农贸市场的主办单位应按时将蔬菜零售指导价格在市场明显处张榜公布,并监督执行。

第九条 蔬菜零售经营者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缺斤少两、欺行霸市、哄抬物价。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擅自提高蔬菜零售价格的,消费者有权向物价、工商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物价、工商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物价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对扰乱市场秩序,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阻碍工商、物价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在市内六区实行,其他区县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并将具体办法报市物价局、工商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一、主要应季大路蔬菜品种

二、大路蔬菜分档批零差率

附一:主要应季大路蔬菜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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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月 份 |      蔬  菜  品  种        |
  |-----|------------------------|
  | 1?3 |大白菜 韭菜 芹菜 香菜 黄瓜 青椒 蒜苔 土豆|
  |-----|------------------------|
  | 4?5 |芹菜 菠菜 小白菜 卷心菜 黄瓜 西红柿 蒜薹 |
  |-----|------------------------|
  | 6?7 |黄瓜 青椒 茄子 豆角 西红柿 冬瓜      |
  |-----|------------------------|
  | 8?9 |小白菜 卷心菜 黄瓜 茄子 豆角 冬瓜     |
  |-----|------------------------|
  |10?12|大白菜 菜花 卷心菜 黄瓜 土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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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如遇特殊情况,由市物价局、工商局对上述蔬菜品种酌情调整。
  附二:大路蔬菜分档批零差率

为了加强蔬菜市场价格管理,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持蔬菜零售价格的基本稳定,现将主要应季大路蔬菜分档批零差率规定如下:

1、批发交易市场成交价格(每500克,下同)在0.40元及以下的,批零差率不得超过80%。

2、批发交易市场成交价格在0.40元以上(不含0.40元)至1.00元(含1.00元)的,批零差率不得超过60%。

3、批发交易市场成交价格在1.00元(不含1.00元)以上的,批零差率不得超过40%。

天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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